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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98 次 字号:


中电联简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简称中电联,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自成立至今,历经四届理事会。目前业务主管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电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为全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开展咨询服务。目前,中电联有团体会员1440家,设11个专业分会和9个专业委员会,受国资委等部门委托,代管6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全国30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是中电联的理事单位。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服务网络。
  中电联成立以来,在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依据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在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电力企业走向市场,以及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一定的桥梁纽带作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行业在组织上和职能上实现政企分开,初步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行业组织自律服务”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框架。
  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中电联将继续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向着“功能服务型、人才复合型、服务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具有广泛社会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现代行业协会”迈进,为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本部)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主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网址:www.cec.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作;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
  (三)自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本部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中电联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协商推举产生;情况特殊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 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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