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搜维尔虚拟现实超市! ,新用户?[免费注册]
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103 次 字号: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电监会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按照工作班子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
  中电联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本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电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中电联本部提出修改建议,经电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中电联本部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电监会审查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应当在报电监会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终止前,应当在电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电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6日由中电联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共5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502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