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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强、自立,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不断完善残疾人基层社会保障网络。适应我国社会的团粒结构和基层群众有着扶残济弱的传统美德等特点,将基层残疾人工作与社区康复、社区服务及三级医疗保健网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内人力、物力资源,让残疾人就地就近获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服务。使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者,在社区内获得扶助、救济与供养。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
  背景和当前的需要
  1.在世界各地,在每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残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残疾人的数目相当大,而且还在增加。
  2.残疾人原因和后果,世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也是各国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别的结果。
  3.目前的残疾政策是近200年来发展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总体生活条件和社会及经济政策。但是在残疾领域,也有许多特殊的因素影响到残疾人生活条件。无知、忽视、迷信和恐惧都是一些社会因素,在整个残疾史上,这些因素使残疾人陷于孤立,并阻延了他们的发展进程。
  4.多年来,残疾政策从医疗机构的初级护理发展到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对成年后致残者提供康复服务。通过教育和康复,残疾人在残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方面成为更加积极推动力。成立了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支持者的组织,为残疾人争取更好的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这些概念反映了人们对残疾人自身的能力有了更大的认识。
  5.接近1960年代末期时,一些国家的残疾人组织开始拟订一个新的残疾人概念。这一新概念表明了残疾者个人遇到的限制不但与环境的设计和结构密切相关,而且也与人们的态度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注意。据估计,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口比例非常高,而且大部分残疾人都极为贫穷。
  此前的国际行动
  6.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最重要的成果是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国际残疾人年和《世界行动纲领》对这一领域的进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两者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另外还首次从残疾人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界定了障碍的定义。
  7.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全球专家会议。会上建议拟订一项指导原则,以指明今后几年的优先行动事项。这项原则的基础应是承认残疾人的权利。
  8.结果,该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召开一个特别会议以期拟定一项消除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草案,在十年结束之前提交各国批准。
  9.意大利编拟了此项公约的大纲初稿并提交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后来,瑞典又在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公约草案的陈述。但是,在上述两届会议上,对于此项公约的适宜性均未能达成共识。许多代表认为,现有的人权文件似乎足以保证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标准规则的由来
  

  10.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审议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0年第一届常会上最后商定集中精力草拟出另一种国际文书。经社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第1990/26号决议授权社会发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考虑成立一个由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政府专家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一些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一起密切合作,拟订关于残疾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机会均等的《规则》。经社理事会还请社会发展委员会最后确定这些规则的案文,提供其在1993年审议,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11.在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大会第三委员会开展的讨论表明,人们普遍支持拟定《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新倡议。
  12.在社会 发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制定《规则》的倡议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会议讨论通过了1991年2月20日第32/2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26号决议,成立一个特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宗旨和内容
  13.《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根据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取得的经验拟订的。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拟定本《规则》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14.本《规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为数众多的国家都本着尊重国际法规则的意向而付诸实施,那么即可成为国际惯例法。它意味着各国承担坚定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在残疾人机会均等方面采取行动。它提示了责任、行动与合作方面的重要原则,并且指明了对于生活质量和实现充分参与及平等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领域。本《规则》为残疾人及其组织提供了决策和行动的手段。为各国、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提供了基础。
  15.本《规则》的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在世界各地的社会中,仍然存在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因而使他们难以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各种活动。各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及其组织应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参与伙伴发挥积极的作用。残疾人机会均等是对世界各国致力于调动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贡献。在这方面,尤其特别注意诸如下述这样的人口群体:妇女、儿童、老人、贫穷者、移徙工人、患双重或多重残疾的人、土著人和少数民族 。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残疾难民,对他们的特殊需要更应加以注意。
  残疾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
  16.下述若干概念在这些《规则》中,反复出现。它们基本上是由《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内的那些概念演化而来。其中有些概念则反映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的发展变化。
  残疾与障碍
  17.“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
  18.“障碍”一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使用此词的目的是着重强调环境中和社会上许多有组织活动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残疾人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参与。
  19.上文第17和18段所确定的“残疾”和“障碍”两个词的这种用法是从现代残疾史中逐渐演化而来的。1970年代,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和残疾领域的专业人员很不赞成当时使用的术语。“残疾”和“障碍”这两个词在使用上往往含义不清和相互混淆,难以很好地指导决策和政治行动。该术语反映的只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周围社会环境的不足和缺陷。
  20.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采用了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提出了一种更加准确同时又是相对论的方法。这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人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明确地把“缺陷”、“残疾”和“障碍”区分开来。该分类现已广泛用于康复、教育、统计、政策、立法、人口统计、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等领域。有些使用者表示关切,认为该分类对于障碍一词 的定义仍可被视为太偏重于医学,太偏重于个人,也许不足以明确表示出社会状况或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该分类即将修订的版本中将研讨这些关切以及该分类发表之后12年以来使用者先后表示的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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