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初创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收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成了国家的主人,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农村残疾人分到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城市残疾人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起来生产自救,举办小型多样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后来发展成为福利工厂。一些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分别被安置在陆续建立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50年代中期,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盲童、聋哑儿童教育有所发展,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1所增至266所,相当于过去的6倍,在校学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余人,增长10倍。汉语盲文和聋人手语工作开始建立,中国盲文工作者黄乃参照路易·布莱尔盲文体系,设计了汉语盲文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推行。盲人按摩医疗、盲人聋哑人康复工作、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也陆续起步。
为了有领导地开展残疾人工作,1953年,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由当时的内务部长谢觉哉兼任主任委员;1956年12月,在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主任委员由当时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秘书长的伍云甫担任。“两会”团结合作,协助政府开展生产自救、特殊教育、康复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工作。1954年创办《盲人月刊》。1957年举办我国有史以来首届青年盲人田径运动会,聋人田径、游泳运动会,有上千人参加选拔赛,活跃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1958年选派盲人运动员参加了国际盲人田径运动通讯比赛,当时盲人的个别项目已接近国际水平。1960年5月召开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将前述两会合并,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尔后,至1965年,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73个地、市、县逐步建起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活跃了各地盲聋哑协会的工作,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群众的联系。
党和政府领导对残疾人工作十分重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曾指示要关心广大盲人聋哑人群众,并多次接见来我国访问的外国盲人聋哑人友好代表团。1960年5月召开第一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时,周总理、朱德委员长、邓小平、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照了相。周总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1.初创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收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成了国家的主人,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农村残疾人分到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城市残疾人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起来生产自救,举办小型多样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后来发展成为福利工厂。一些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分别被安置在陆续建立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50年代中期,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盲童、聋哑儿童教育有所发展,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1所增至266所,相当于过去的6倍,在校学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余人,增长10倍。汉语盲文和聋人手语工作开始建立,中国盲文工作者黄乃参照路易·布莱尔盲文体系,设计了汉语盲文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推行。盲人按摩医疗、盲人聋哑人康复工作、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也陆续起步。
为了有领导地开展残疾人工作,1953年,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由当时的内务部长谢觉哉兼任主任委员;1956年12月,在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主任委员由当时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秘书长的伍云甫担任。“两会”团结合作,协助政府开展生产自救、特殊教育、康复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工作。1954年创办《盲人月刊》。1957年举办我国有史以来首届青年盲人田径运动会,聋人田径、游泳运动会,有上千人参加选拔赛,活跃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1958年选派盲人运动员参加了国际盲人田径运动通讯比赛,当时盲人的个别项目已接近国际水平。1960年5月召开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将前述两会合并,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尔后,至1965年,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73个地、市、县逐步建起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活跃了各地盲聋哑协会的工作,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群众的联系。
党和政府领导对残疾人工作十分重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曾指示要关心广大盲人聋哑人群众,并多次接见来我国访问的外国盲人聋哑人友好代表团。1960年5月召开第一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时,周总理、朱德委员长、邓小平、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照了相。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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