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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要求

文章来源:第三维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点击数: 249 次 字号:

    来源:第三维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A.2.1条  测试要求

    (a)确定飞机飞行模拟机(以下简称模拟机)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测试项目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每一项测试都应当提供计算机生成的模拟机测试结果。如果测试所要求的飞行条件或运行条件对所模拟的飞机或申请的鉴定等级不适用,则可以忽略(例如一台发动机失效中断进近对单发飞机,使用反推操纵的动作对无反推能力的飞机,着陆测试对A级模拟机等不适用的情况)。每项测试结果都要与本规则第60.23条规定的试飞数据进行比较。尽管鼓励对所有模拟机都使用驱动程序自动完成这些测试,并且对C级和D级模拟机要求进行这些自动测试,但每项测试都应能够由人工完成,并可以记录全部适用的参数。这些测试结果应当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适用记录设备上生成。每项测试都应当标明时间历程,除非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指明了其他方法。所有测试结果应当标明规定的容差和单位。

    (b)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规定了要求的测试结果,包括用于模拟机验证的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由于空气动力建模,以及基准数据的采集、推导经常是不精确的,所以对列出的测试提供了容差。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的全部容差用来衡量模拟机的性能。当对同一个参数提供了两个容差时,可采用对模拟机性能要求较低的那个,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c)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某些测试应当由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来支持,对符合性和能力说明的要求在测试细节栏中指明。

    (d)使用运行判断或工程判断对用于模拟机验证的试飞数据适用性进行评估时,这种判断不能只局限于单一参数。例如,呈现出被测参数急剧变化的数据可能需要插值或只选取最适合的数据。为了能够做出全面解释,应当提供与设置的机动动作或飞行条件有关的全部参数。当模拟机数据与飞机数据在整个时间历程内难以或不可能匹配时,应当通过比较其他有关变量来证明两者之间差异的合理性。

    (e)模拟机应能表现飞机以典型的运行重量和重心进行正常运行时的性能和操纵品质,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如果一个测试使用的支持数据是极限重量或极限重心状态下的飞机数据,则鉴定测试指南中还应当有一个使用中间状态,或尽可能接近另一个极限状态下的飞机数据作为支持数据的测试,民航总局另有批准的情况除外。操纵品质测试应当包括对增稳设备的验证。

    (f)将测试中列出的参数与相应的飞机参数进行比较时,还应提供足够的数据以检验飞行条件和飞机构型变化的正确性。例如,为了在静稳定性测试中证明操纵力在±2.22daN(5磅)容差范围内,还应当提供表明正确的空速、功率、推力或扭矩、飞机构型、高度和其他有关识别参数的数据。如果比较短周期动态特性,可采用将法向加速度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还应当提供空速、高度、操纵输入、飞机构型和其他有关数据。如果比较起落架变化动态特性,可采用将俯仰角、空速和高度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还应提供起落架的位置数据。应当清楚地标明所有空速值是指示空速、校正空速还是其他类型空速,并和用于比较的空速类型一致。

    (g)运营人在提供的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楚地说明每一项测试中是如何设置和操作模拟机的,并对每一项测试都应提供具有清楚详细测试步骤的人工测试程序。应完成对模拟机的全面综合测试,以确保整个模拟机系统符合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只是独立地测试模拟机的各个子系统。

    (h)在那些允许使用抽点打印结果代替时间历程结果的客观测试实例中,运营人应当确保在抽点打印捕获数据的时刻之前5秒一直到该时刻之后2秒存在一个稳定状态。

    (i)对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鉴定合格的模拟机,如果运营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提交了修订过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并得到批准,则可以在后续定期鉴定中使用本附件的测试和容差。

    (j)接受鉴定的模拟机所使用的发动机模型模拟的是飞机制造厂家试飞时所用的发动机。对于替代发动机(试飞时所用发动机的衍生型或其他制造厂家的发动机)模型的鉴定,要求进行使用该替代发动机模型的附加模拟机测试。如果替代发动机推力与试飞所用发动机推力相差5%以上,则要求使用在安装了替代发动机的飞机上获得的试飞数据。如果飞机制造厂家证明对模拟机发动机模型的唯一影响是推力,而与替代发动机有关的其他变量(如阻力和推力矢量)没有变化或没有明显变化,则可以使用同样的初始条件,将试飞数据中的推力用作替代发动机模型的驱动参数,来进行附加的模拟机测试。

    (k)运动系统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l)对于俯仰、滚转和偏航的角位移、角加速度和角速度最低要求,应能围绕一个共同的参考点进行测量,并且通过每次只驱动一个自由度来实现;

    (2)对于升降、橫移和纵摆的位移、加速度和速度最低要求,可使用位置不同但可视为相同的参考点进行测量,并且也应通过每次只驱动一个自由度来实现。

    (l)在本附件中,对计算机控制的飞机或其他高增稳飞机的模拟机进行测试,要求有正常和非正常控制状态下试飞数据,某些只需要正常控制状态下数据的测试除外。如果测试结果与控制状态无关,则可使用非正常控制状态下的数据。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所有测试都要求有正常控制状态的测试结果,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记录下列项目在正常控制和非正常控制状态下的试飞数据:

    (1)驾驶员操纵装置的偏移或以电子形式的操纵输入,包括操纵输入的位置;

    (2)飞行操纵面的位置,对于测试结果不受操纵面影响或测试结果与操纵面无关的情况不需做此记录。

    (m)如果在计算机控制飞机的模拟机驾驶舱里使用了飞机的硬件(例如“侧杆操纵装置”),则某些测试将不再被要求。在“测试细节”栏中注明:对于计算机控制的飞机,如果模拟机上安装了飞机上的驾驶舱操纵装置,不要求此测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运营人应提交一份声明,即飞机硬件满足并持续满足相应的制造厂家的规范,并且运营人应具有关于这一事实的支持信息,以便民航总局对此进行评估。

    (n)如果客观数据中存在风的数据,则应将风矢量作为数据表示的一部分清楚地注明,使用常规术语表达,并将相对于测试所用跑道的方向标注出来。
 
    (o)只有在所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中,指出运动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可以使模拟机在其最大位移、加速度和速度能力(参见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运动系统部分)范围内安全运行,民航总局才会鉴定该模拟机。

    (p)在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表格中最后一列备注栏中标明“是”的,是指对于A和B级模拟机,相应的测试项目可参照第60.A.2.11条获取使用替代数据、程序和专用仪器的附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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