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飞行模拟机一般最低要求
来源:第三维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飞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
第60.A.1.1条概则
(a)本附件中关于飞机飞行模拟机(以下简称模拟机)和视景系统的某些要求应当有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支持,并且在指定的情况下记录模拟机的性能,将其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关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的要求在本附件第60.A.1.3条模拟机最低要求的附加说明栏中注明。本附件要求的机场视景图像,应当代表真实的运行机场或代表专门为飞行机组成员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而特别设计的虚构机场。
(1)如果模拟的是真实的运行机场,视景表示和图像内容要与实际机场相匹配,机场的模拟精度应当满足本附件的规定和鉴定等级的要求。机场发生变化后,视景图像也应当进行相应改变。例如增加了跑道或滑行道,现有的跑道加长或永久关闭,跑道的磁方位发生了变化,航站楼、其他机场建筑物或周围地形发生了显著变化等。
(2)如果使用虚构机场,需要评估这些机场(和必要的周边地区)的导航辅助设备与所有相应的航图、图表和其他导航参考资料的兼容性、完整性和精确性。这些项目应当与虚构机场的视景表示和图像内容相匹配,并且应当满足本附件的规定和鉴定等级的要求。提交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说明导航辅助设备的安装情况和性能(包括超障保护等)以及在该模拟机上适用的所有仪表进近标准。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参考和说明终端区仪表程序手册中的信息以及所需航图、图表和其他导航资料的注解和可用性。这些资料上应当标明“训练专用”。
(b)本附件规定了模拟机最低要求。对于特定等级模拟机的完整要求,还应当参考本附录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本附件第60.A.1.3条模拟机最低要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驾驶舱一般构型;
(2)模拟机编程;
(3)设备操作;
(4)教员或检查人员使用的设备;
(5)运动系统;
(6)视景系统;
(7)声音系统。
第60.A.1.3条模拟机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