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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3D打印、机器人成热门

文章来源:中国3D打印设备网 作者:Frank.Feng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制度,还提出了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本条为新三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开了绿灯。

也就是说,随着200人、拆细、向个人开放、做市商问题的解决,新三板的交易活跃问题就会解决,挂牌公司就有了市场定价功能、融资功能;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引进,还能在交易活跃、有市场定价的基础上,让交易价格、融资价格更准确。

上海证券报:与此前对照,《办法》明确可实施做市商制度应该是最大亮点,但国内券商目前有实力马上开展做市商业务了吗?如果不行,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演练备战?其中的难点在哪里?如何克服?

程晓明:我们相信,国内券商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后,有相当一大批是有实力开展做市业务的。之所以要花时间准备,是因为,做市业务在给券商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风险也非常大。

风险的来源就是,做市商对股票的报价不为市场、多数投资者认可。比如,做市商对某个股票的报价是,买15元,卖16元,而市场普遍认为价格偏高,那么,就会有大量卖盘,做市商必须承接,导致交易当天收盘时持仓量高于持仓量上限比如10%,按规定,在第二天收盘时持仓量必须降到10%以下,为此,做市商必须低价卖出,比如,买11元,卖12元,昨天15元收购大批股票,第二天却12元卖出,每股赔3元,这将是数以千万甚至亿的巨大损失!所以,做市商必须对挂牌公司准确估值,不能让市场认为你的报价太高、或太低。

这样就对做市商的估值能力提出了非常之高的要求。

上海证券报:做市商业务对券商而言是个新的盈利增长点。他究竟属于投资性质还是估值性质?这两者有何区别?

程晓明:从前面一个问题的讨论看,我的观点其实很明确,那就是,做市业务不是投资,而是估值、是投行。区别在于,从两项业务盈利来源、模式看,完全不同。

做投资的逻辑和操作过程一般是,券商发现某股票被低估,比如合理价值是10元,但现在只有6元,于是在6元价位大举建仓,待股****到10元时抛出,赚取4元利润。但是,做市业务不同,做市商在6元买入的同时,必须在略高于6元的价位卖出,同样,在10元卖出的同时,还必须同时以略低于10元的价格买入,做市利润的来源就是在任何价位上的买卖价差。从这个简单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投资、做市业务的利润来源模式完全不同,因此,背后的理念、操作“技巧”也不同。

从根本上讲,二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券商从事投资业务,与市场上一般机构投资者没有任何不同,都是纯粹的商人,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但是,在从事做市业务时,尽管其主观上依然是商人、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做市业务的制度设计上,我们是希望其发挥估值作用,来引导一般投资者对他们看不懂的高科技公司合理定价,至于买卖价差收益,是对做市商承担风险的补偿。

上海证券报:流动性较差、活跃度不高一直是困扰“新三板”发展的难题之一。此次《办法》明确,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你认为最终哪个方式会成为主流?这些交易方式的出台,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难题?如果不行,还需要什么配套制度?

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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