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联合会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中爱联徽章

  
  

简介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简称中爱联),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海内外爱国人士、爱国团体,宣传爱国精神,组织爱国工程,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祖国统一。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紫竹院公园清代行宫旧址。
  1995年12月24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在首都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共十届副主席、原中顾委常委李德生老将军为会长。聘请原中顾委常委耿飙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雷洁琼、王光英、程思远为名誉会长。
  2004年年末和2005年岁初,本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二届理事、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李德生同志连任本会主席,张绪武同志任首席副主席。先后聘请以下德高望重的老领导为名誉主席,他们是(按姓氏笔划为序):于若木、王光英、布 赫、刘延东、任仲夷、向守志、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张克辉、杨汝岱、周铁农、徐 信、顾秀莲、程思远、雷洁琼、霍英东。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成立以来,遵循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本会宗旨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在海内外爱国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和参与下,以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广大青少年为重点,把握时机,持久不断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爱国报国和社会公益活动: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有关纪念、座谈、宣讲、联谊、展览、表彰等活动;策划组织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爱国工程活动中心、“魂系山河世纪碑”;编撰出版爱国主义教育图书和画册;创办《祖国》杂志;在全国青少年中开展创建以英雄人物命名的先进团队和“火炬引导我前进” 夏令营活动;举办中华爱国工程高级论坛;参与扶贫、支农、环保、救灾等公益活动;参与其它有利于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活动等等。
  十多年来,本会为宣传爱国精神、传承优良传统、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促进祖国团结统一、增强人们忧患意识和使命感等方面,做了大量力所能及的事,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获得社会各界肯定。全会同志一致认为,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的事业是艰巨而光荣的,是大有作为的永远工程,大家务必认真履行宗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征程上,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努力作出更多的贡献。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章程


  (2004年12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
  (简称:中爱联)
  英译名:CHINA FEDERATION OF PATRIOTIC PROJECTS
  (英文缩写:CFPP)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内外热爱中国的爱国人士和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从事爱国工程的非赢 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海内外爱 国人士、爱国团体,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爱国工程,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由国家文化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接受上述两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5号(紫竹院公园清代行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爱国人士、爱国团体,研究和宣传民族文化传统,广泛组织和开展爱国主义 活动;培育爱国主义情感,发展爱国主义事业;
  (二)配合有关方面保护祖国名胜古迹,组织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三)组织创作中国历史与现实社会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作品,编辑、出版、摄制其书刊、 影视作品;
  (四)宣传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先进事迹,宣传古往今来的各民族爱国英雄;宣传为建立新 中国而浴血奋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革命英烈、爱国志士;宣传新时期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五)广泛建立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华人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 的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振兴贡献力量;
  (六)积极开展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祖国和平崛起作出贡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爱国报国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理事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 会;连续三次以上无故拒绝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亦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侵害本会权益、损坏本会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共4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488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