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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社会上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对国家、社会、人民和本会有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己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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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


  

理事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万立新、于耀鲁、方世忠、方丽华、牛志光、牛建福、王 祥、王 琦、王 慧、王 鹏、王义华、边华才
  王三元、王世均、王亚梅、王传荣、王迎年、王国平、王和新、王晓兵、邓 忠、边利民、卢 丰、包晓青
  汤福荣、刘 伟、刘长乐、刘仕钧、刘世生、史明星、史新民、田麦久、田富达、石旭明、石磊光、孙流旺
  刘汉兴、刘补尚、刘忠田、刘佐廷、刘金彪、刘建康、刘武新、安 奇、闫月明、连 军、朱苏豫、许云新
  许家印、齐宝群、吉国栋、邢维平、邢福成、吴 红、吴焕宇、吴贵富、吴喜元、宋争鸣、应伊利、肖 新
  张上辉、张玉祥、张龙奎、张庆洲、张希清、张甫民、张松梅、张京州、张金宝、张建敏、张俊标、张厚东
  张修峰、张春来、张绪武、张富强、张福坤、张黔筑、张泽群、闵蕾禧、李 玉、李 劲、李一凡、李为民
  李丕业、李加祥、李名实、李和平、李奇达、李世雄、李国靓、李春阳、李炉堂、李海剑、李清华、李景祥
  李景民、李德生、杜宏伟、邱新建、邵 雷、杨 建、杨 敏、杨 霖、杨 默、杨 默、杨富强、杨艾新
  范月兰、范同舜、范晋国、苏 为、谷向阳、陈 根、陈 鸿、陈 燕、陈仲凡、陈国明、陈桂敏、周修庆
  郑彦卿、单华春、罗冠宗、修启春、赵 华、赵华勇、赵见栓、赵海明、赵清团、胡乃勇、侯玉婷、侯羽乾
  倪永培、倪德喜、唐小平、唐维俊、夏家骏、徐凤翔、耿 刚、袁宝莹、郭 峰、郭善林、陶顾中、顾子驯
  崔振庆、梁利华、盛永璋、黄 耀、黄壮顺、黄家谦、黄振业、黄发民、傅伟放、彭光汉、曾庆民、曾江淮
  温水金、程诗典、蒋 兰、谢金荣、韩阳光、韩颐和、楚 水、源大同、裴永利、樊继达、潘以和、潘玉兰
  颜德超、薛桂增、霍 帆
  常务理事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慧、王传荣、王国平、王和新、王晓兵、边利民、边华才、刘长乐、许家印、闫月明、朱苏豫、吴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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