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表》并接受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部监督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授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院院级社团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各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院院级社团干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年“五四”期间,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组织评定星级社团,评比统计出优秀社团上报院团委,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上报院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等。
在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之下,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团干部方为学生干部,才能评比“优秀共青团干部”,社团委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上报院团委,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校内一切院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授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院院级社团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各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院院级社团干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年“五四”期间,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组织评定星级社团,评比统计出优秀社团上报院团委,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上报院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等。
在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之下,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团干部方为学生干部,才能评比“优秀共青团干部”,社团委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上报院团委,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校内一切院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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