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指导,其归口管理单位是团委,指导单位是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四)必须至少有一名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并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社团部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为了进行标准化管理,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一般由主席、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以及适合各社团自身发展的其它部门。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由院团委社团部审核认可产生。原则上,大一新生不得担任社团内主要干部职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 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 (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并事先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 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 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 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加盖“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字样为“信科社联+社团正式名称”的署名,以示经过批准并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桂林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经费申请帮助。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部审查。凡动用到社团经费的社团,需要每月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财务月报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四)必须至少有一名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并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社团部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为了进行标准化管理,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一般由主席、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以及适合各社团自身发展的其它部门。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由院团委社团部审核认可产生。原则上,大一新生不得担任社团内主要干部职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 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 (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并事先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 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 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 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加盖“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字样为“信科社联+社团正式名称”的署名,以示经过批准并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桂林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经费申请帮助。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部审查。凡动用到社团经费的社团,需要每月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财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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