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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国际联盟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由中央总务委员会负责审计。
  第三十七条 和盟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的资产和资金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向和盟上缴当年度营业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和盟的专项经费,用以扶持和盟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扩大经营,余留部分由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自主分配。
  

第六章:对外关系


  
  第三十八条 和盟积极发展与其他非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事业团体、企业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按照“和谐共生,对等合作,互利互惠,战略求同、横向联盟”五项方针,由全体代表大会授权主席或总干事签署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经全体代表大会批准或备案,具备法律效力,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外代表和盟的最高利益和意愿,发布和盟的对外公告、声明,解释和盟在文明对话、区域合作等一系列全球化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第四十条 和盟承认各国中央政府主权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主导地位,赞成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拥有不同的适用标准,支持在多元化的人类文明格局中加强多重价值的联系与沟通,提倡“以竞争消除战争,以和谐增进和平”,主张社会财富与公共资源的合理均衡,反对一切不对等的暴力形式。
  第四十一条 和盟的会员及外围组织由世界各地的志愿者组成,不分民族、种族、国家,凡是拥护和盟的理想、宗旨、路线和方针并自愿为之工作,任何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成员都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和盟,和盟会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加入任何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和盟章程的修改、增删、废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总务委员会讨论拟定,报全体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在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和盟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先行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征得本届全体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和盟章程依照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所在国家(地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八章:终止与解散程序


  
  第四十五条 和盟的分立、合并或解散,或必须终止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经全体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所在国家(地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和盟正式终止与解散以前,由中央总务委员会提前三个月通告各会员,依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和盟终止、解散后的法理主体继承问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遵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八条 和盟及其分部经所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自动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体代表大会。其他各委员会、下属各协会、分部的章程及和盟框架内的其他规章、制度、条例,由全体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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