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国际联盟
议选举产生。和盟的主席、总干事由主席团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为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总务委员会、洲际战略委员会、万国专家委员会。其他各国(地区)分部的部门设置参照和盟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职能,实行总部与分部的双重领导和平行运作。
和盟设书记长一人,常务副书记长一人,任期七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副书记长九名,任期五年,分别代表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各国际(地区)组织和行业分部,可连续任期两届。
和盟另设国际(地区)组织特命代表和行业代表,由相关各国(地区)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经由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查资格后确认。
第十八条 和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书记长一人、执行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九人组成主席团,与总干事共同对和盟的主席负责。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七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和盟的全面工作实行主席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和盟的业务领导机构为中央总务委员会,由总务长、副总务长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总务长、副总务长经书记长提名,全体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由主席任命。总务长、副总务长每五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换届期间,书记长代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职能,协助总干事负责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洲际战略委员会与万国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 和盟的决策咨询机关为最高顾问会议。最高顾问会议无固定任期和会期,独立于和盟的全体代表大会,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总干事兼任最高顾问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和盟的经济部门是全球理事会议,代行监事会职能,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九名,任期五年,可连续任期两届。
全球理事会议理事长、洲际战略委员会暨万国专家委员会监事长可同时兼任和盟副书记长,共同受权于全体代表大会,在全体代表大会确定的路线指导下,协同书记长制定和盟战略方针、总体政策和措施,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洲际战略委员会是和盟的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与负责和盟事业项目的万国专家委员会平行运行,设监事长二名,副总监事九名,可连续任期两届。洲际战略委员会和万国专家委员会共同对最高顾问会议直接负责。
第二十二条 和盟下属各协会、企业与各国(地区)分部所属重点机构在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具体项目的实施,并自行制订有关制度、计划、目标和步骤,报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与各国(地区)分部均直接对书记长负责。各国(地区)分部既是和盟的分支机构,又是各国(地区)的独立法人主体,除分部主要负责人需报经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审核备案,各分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由各分部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是全体代表大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服务于各国(地区)分部。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设秘书局、项目中心、外务部、内务署等职能机构,另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长决定增加或裁撤相关部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和盟的主席、常务副主席、总干事、书记长、执行长、常务副书记长、总务长、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岗位均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他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各国(地区)分部负责人均可根据岗位职责和本人意愿决定专职或兼职。
第二十六条 和盟的各级代表统称会员。
所有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体代表大会的框架内享有投票表决权;向全体代表大会提交议案,表决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的各项决议案;在全体代表大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中开展形象宣传和社会活动。
会员每届任期七年,可连任两届,届满后可指定继任者,享有相应权利;会员优先享有和盟的知识产权、公共关系和市场资源及其数据库服务,接受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提供的专项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九名以上会员可联署提名推荐书记长、副书记长人选,书记长、副书记长任期届满,新任书记长、副书记长可由全体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盟的主席或总干事对外代表和盟出席各种活动,赠与或接受其他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颁布和盟设立的“和谐国际奖”以及其他各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活动应遵循有关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政策、法规,维护和盟的声誉和集体利益。会员如有对和盟的发展扩大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言论或行为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由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执行长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经核实后报经中央总务委员会讨论,将取消其责任人的会员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会员应遵照全体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在所在国家、地区或产业领域宣传推广和盟的价值观、宗旨、事业理念、路线和方针政策,发展新会员。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区域负责与分工合作的原则,完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关注并搜集整理所在国家(地区)的各类相关动态,及时反馈至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以保障和盟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各职能机构的正常运作。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根据各会员所在地区、部门、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益规模而定,具体数额由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会同其他部门测算核定。
实物捐赠与赞助以基金形式折算成特别会费。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根据和盟的事业发展规模,经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建议对会员的年度会费加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出和盟,应报知所在分部及香港总部或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和盟,自动失去其在和盟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会员退出和盟以后,不得以和盟的名义开展活动,如因此给和盟造成名誉和实质损害,和盟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和盟的经费来源包括: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经费;各类企业赞助;理事会员会费;出版物发行收入;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网站会员服务费和网络广告收入;下属各企业经营收入;个人和机构捐赠;演讲、培训费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五条 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为和盟的财政年度,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经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后,从和盟的专项账户中拨付给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项目中心,项目中心每季度向秘书局提交财务报告,秘书局将协同中央总务委员会进行审计。
和盟的临时项目所需经费由秘书局会同项目中心协商划拨,报中央总务委员会备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和盟的各项经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不同类别的经费来源,设立不同的专项账户,实行中央总务委员会、秘书局、项目中心三方监管,在经常项目下划拨给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国(地区)分部、总部各部门等常设机构使用,由项目中心统一管理,书记长分配,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十七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为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总务委员会、洲际战略委员会、万国专家委员会。其他各国(地区)分部的部门设置参照和盟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职能,实行总部与分部的双重领导和平行运作。
和盟设书记长一人,常务副书记长一人,任期七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副书记长九名,任期五年,分别代表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各国际(地区)组织和行业分部,可连续任期两届。
和盟另设国际(地区)组织特命代表和行业代表,由相关各国(地区)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经由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查资格后确认。
第十八条 和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书记长一人、执行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九人组成主席团,与总干事共同对和盟的主席负责。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七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和盟的全面工作实行主席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和谐国家联盟组织关系图
和盟的业务领导机构为中央总务委员会,由总务长、副总务长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总务长、副总务长经书记长提名,全体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由主席任命。总务长、副总务长每五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换届期间,书记长代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职能,协助总干事负责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洲际战略委员会与万国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 和盟的决策咨询机关为最高顾问会议。最高顾问会议无固定任期和会期,独立于和盟的全体代表大会,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总干事兼任最高顾问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和盟的经济部门是全球理事会议,代行监事会职能,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九名,任期五年,可连续任期两届。
全球理事会议理事长、洲际战略委员会暨万国专家委员会监事长可同时兼任和盟副书记长,共同受权于全体代表大会,在全体代表大会确定的路线指导下,协同书记长制定和盟战略方针、总体政策和措施,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洲际战略委员会是和盟的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与负责和盟事业项目的万国专家委员会平行运行,设监事长二名,副总监事九名,可连续任期两届。洲际战略委员会和万国专家委员会共同对最高顾问会议直接负责。
第二十二条 和盟下属各协会、企业与各国(地区)分部所属重点机构在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具体项目的实施,并自行制订有关制度、计划、目标和步骤,报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与各国(地区)分部均直接对书记长负责。各国(地区)分部既是和盟的分支机构,又是各国(地区)的独立法人主体,除分部主要负责人需报经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审核备案,各分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由各分部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是全体代表大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服务于各国(地区)分部。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设秘书局、项目中心、外务部、内务署等职能机构,另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长决定增加或裁撤相关部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和盟的主席、常务副主席、总干事、书记长、执行长、常务副书记长、总务长、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岗位均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他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各国(地区)分部负责人均可根据岗位职责和本人意愿决定专职或兼职。
第四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和盟的各级代表统称会员。
所有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体代表大会的框架内享有投票表决权;向全体代表大会提交议案,表决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的各项决议案;在全体代表大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中开展形象宣传和社会活动。
会员每届任期七年,可连任两届,届满后可指定继任者,享有相应权利;会员优先享有和盟的知识产权、公共关系和市场资源及其数据库服务,接受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提供的专项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九名以上会员可联署提名推荐书记长、副书记长人选,书记长、副书记长任期届满,新任书记长、副书记长可由全体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盟的主席或总干事对外代表和盟出席各种活动,赠与或接受其他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颁布和盟设立的“和谐国际奖”以及其他各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活动应遵循有关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政策、法规,维护和盟的声誉和集体利益。会员如有对和盟的发展扩大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言论或行为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由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执行长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经核实后报经中央总务委员会讨论,将取消其责任人的会员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会员应遵照全体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在所在国家、地区或产业领域宣传推广和盟的价值观、宗旨、事业理念、路线和方针政策,发展新会员。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区域负责与分工合作的原则,完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关注并搜集整理所在国家(地区)的各类相关动态,及时反馈至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以保障和盟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各职能机构的正常运作。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根据各会员所在地区、部门、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益规模而定,具体数额由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会同其他部门测算核定。
实物捐赠与赞助以基金形式折算成特别会费。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根据和盟的事业发展规模,经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建议对会员的年度会费加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出和盟,应报知所在分部及香港总部或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和盟,自动失去其在和盟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会员退出和盟以后,不得以和盟的名义开展活动,如因此给和盟造成名誉和实质损害,和盟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和盟的经费来源包括: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经费;各类企业赞助;理事会员会费;出版物发行收入;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网站会员服务费和网络广告收入;下属各企业经营收入;个人和机构捐赠;演讲、培训费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五条 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为和盟的财政年度,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经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后,从和盟的专项账户中拨付给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项目中心,项目中心每季度向秘书局提交财务报告,秘书局将协同中央总务委员会进行审计。
和盟的临时项目所需经费由秘书局会同项目中心协商划拨,报中央总务委员会备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和盟的各项经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不同类别的经费来源,设立不同的专项账户,实行中央总务委员会、秘书局、项目中心三方监管,在经常项目下划拨给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国(地区)分部、总部各部门等常设机构使用,由项目中心统一管理,书记长分配,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