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国际联盟
和谐国际联盟简介
和谐国际联盟(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2009年2月26日在香港成立,是一个由各国(地区)企业、非政府组织、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组成的国际泛政府组织,致力于推广人类和平进步与世界和谐发展的普世价值观。和谐国际联盟中文简称和盟,总部设在香港,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设在北京。
和谐国际联盟宗旨
和谐国际联盟的最高宗旨:联合世界各国(地区、国际组织)的公民团体和个体,超越传统的民族、种族、阶级、阶层、区域、集团等社会界别,推动全人类从“和平共处”的理想目标走向“和谐共生”的现实目标。和盟通过举办论坛、会议、展演等公关活动,结合互联网、影视片、出版物等媒介形式,开展跨意识形态、跨社会制度的公益慈善事业,推动人类各种文明价值观之间的融合,主张并实践“和谐世界的和谐社会”。
和谐国际联盟职能
和谐国际联盟的基本职能:在各国(地区)政府部门、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和个人之间传递权益诉求,协调信息对称,鼓励并扶持科技、人文、生态、社会等公益项目,帮助人类弱势群体在精神文化方面争取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发展权和创造权。本着“开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项基本原则,联盟以社区活动、媒体传播、文化交流、国际公关、思想对话等为日常工作内容。
和盟通过各国(地区)分部以及各分支机构实施一系列公益事业和项目,所得资金除用于和盟自身建设以外,主要资助各类国际性、地区性的人文、教育、科研等重大项目,并设立“和谐国际奖”,奖励那些在“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各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
和谐国际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和谐国际联盟(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英文简称AIH)是在中国香港成立的国际泛政府组织,致力于在全球推广“科学发展”、“技术进步”、“信仰开放”三位一体的人类和平与世界和谐的普世价值观。
第二条 和谐国际联盟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各国(地区)的公民团体和个体,超越于传统的民族、种族、阶级(阶层)、区域(集团)等社会界别,推动全人类从“和平共处”的理想目标走向“和谐共生”的现实目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谐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和盟)是一个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和盟是中国境内外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联合组织。和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和盟以“全球化的中间道路”和“本土化的洲际主义”为总体方针,立足于亚洲文明,融世界各国(地区)、各种族、各民族的文明于一体,在科技、人文、生态、教育、贸易、实业等各领域促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内的各民族、种族和各国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主张并实践“和谐世界的和谐社会”。
第六条 和盟代表所有会员及外围组织自由选择并参与包括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间对话在内的各种国际会议、组织和活动,在生态环境、人权发展、文化保护等全球性问题上参与多边协商与共同建设。
第七条 和盟奉行“政府宏观指导,非政府运作,市场化经营,事业化管理”的运行方针,通过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开办一系列公益事业和商业项目,所得资金除用于和盟自身建设以外,将以资助各类国际性、地区性的文化、教育、科研等项目,并设立“和谐国际奖”,奖励那些在“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和盟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在中国其他城市及世界其他各国(地区)设立分部,各分部均应遵守所在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和盟的宗旨、路线和方针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能与工作
第九条 和盟的职能是:在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和个人之间传递权益诉求,协调信息对称,鼓励并扶持科技、人文、生态和社会公益项目,帮助人类弱势群体在精神文化方面争取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发展权和创造权。
第十条 本着“开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盟以社区活动、村镇建设、文化交流、国际公关、思想对话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和盟的活动形式包括论坛、讲座、演出、咨询、出版、影视、互联网、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等。自2009年成立起,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工作年度,每年的11月对上一年度的各项活动进行总体评估,安排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和盟香港总部与中国分部合署办公,在北京设主席办公室,与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负责指导、协调和盟与各国(地区)分部的关系。和盟的各国(地区)分部与和盟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均隶属于和盟香港总部。
第十三条 和盟的各国(地区)分部在所在当地的活动享有自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和盟颁布实施的各项工作标准、规范同样适用于各国(地区)分部,由各国(地区)分部结合本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对于各国(地区)分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拥有最终确认权,各国(地区)分部应将每年的目标任务及其工作计划上报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审核备案,对外使用和盟的统一标识。
对于违反和盟的宗旨、路线和方针而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分部或个人,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将不予承认,直至取消其组织成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代表大会,由各国(地区)分部各选定九名代表组成,全体代表
和谐国际联盟总部机构图
大会常设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全体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书记长主持日常工作。全体代表大会审议和盟章程的修正案和各项事业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审议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总务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七年召开一次。各国(地区)代表每七年换届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和盟的书记长、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和执行长、中央总务委员会总务长、全球理事会议理事长、洲际战略委员会和万国专家委员会监事长。
和盟的主席团由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洲际战略委员会、万国专家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