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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于1981年7月28日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0多年来,中国儿基会汇聚社会爱心,为我国儿童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
  中国儿基会曾资助了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少年宫、SOS儿童村、儿童活动中心、学校等儿童生活、学习和活动场所,还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9年,推出了旨在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公益项目“春蕾计划”。
  1996年,为推动“春蕾计划”的深入实施,使那些初中或高中毕业后没能继续升学的春蕾女童回乡后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中国儿基会特别设立了“春蕾女童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截止到目前,“春蕾计划”已经在全国普遍实施,共募集资金6亿多元,救助贫困失学女童达170余万人次。“春蕾计划”已经发展成为多视角、多方位促进女童全面发展的儿童公益项目。
  2000年,为呼吁全社会给孩子们提供安全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中国儿基会推出了又一个大型公益项目——“中国儿童安全健康成长计划”,简称“安康计划”。“安康计划”推出后,通过在全国各地捐建“安康教室”、“安康图书站”、“安康宣传栏”、“社区儿童德育中心”、救助“贫困弱视儿童”等项目,帮助孩子们安全健康地成长。
  为了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深入实施“春蕾计划”和“安康计划”两个品牌项目。
  2002年,中国儿基会创造性地策划并推出了新的大型公益活动——“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为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搭建公益平台。在“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活动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公益明星单位”、“中国儿童慈善家”等荣誉称号,并将他们的名字镌刻在北京八达岭长城的“中国儿童慈善功德碑”上,实现了捐赠者和公益组织、公益效应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为进一步创新劝募模式,中国儿基会坚持“零钱慈善”理念,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万台视频募捐箱。2003年、2006年,紧紧抓住我国科技信息迅猛发展的时机,先后与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合作,在我国率先推出了“8858”、“9592”手机公益短信募捐项目。随后又开通了“12361”固定电话募捐特服号码,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提供了全新便捷的捐赠平台。
  20多年来,中国儿基会恪守为我国儿童教育福利事业竭诚服务的宗旨,用诚信凝聚了社会爱心,用执著和奉献谱写了一曲曲儿童公益事业的动人乐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和赞誉,先后被中央机关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先进集体”、“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中国扶贫奖‘劝募模式创新奖’”、 “中华慈善奖”等荣誉称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是一项恩泽后代,造福民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1]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妇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
  (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
  (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
  (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
  (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推荐理事候选人;
  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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