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
  (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
  (四)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五) 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共3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499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