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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简介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是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公募型基金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文化厅。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争取政府扶植;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展文化事业。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遵照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对积极捐赠的法人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凡符合河南文化发展方向,资金尚未落实,且有市场潜能和还贷能力的文化项目均可向本会申请扶持贷款,范围包括:文学、影视、戏剧、曲艺、音乐、杂技、舞蹈、书法、美术、摄影、少儿文化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制作、出版、展览、抢救历史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前身系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户,2009年8月升格更名。办公地址设在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南阳办事处设独山大道兴宛学校对面.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公告

  

第一号


  
  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2007年元月,经河南省文化厅、民政厅批准,设立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两年多来,在省文化厅的领导下,基金会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累计向社会捐助人民币620余万元,为农村文化大院建设、培植文化新人、抢救历史文化遗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为了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河南文化大省,打造文化强省的指示精神,并应省有关部门关于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升格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建议,进一步拓宽公益事业的业务范围,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业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变更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办公地址设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
  变更后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决定聘请省政协主席王全书、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志英、原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王明义等领导同志为顾问,推举原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刘富民任名誉理事长。我们相信,在省文化厅、民政厅的领导下,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河南省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第二号


  
  原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业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相应变更,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法定名称是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接受法人、自然人的捐赠,开展募捐活动,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抢救文化遗产,为三大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并努力做到逐年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组织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赠;
  (二)整合人文资源,彰显先进人物;
  (三)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抢救文化遗产 ;
  (四)支持扶助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及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能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本会的发起人,捐赠人或经捐赠人所推荐;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表决权、选决权和被选决权;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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