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报主管单位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绿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优先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重点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公益项目;
  (二)支持全民义务植树或部门绿化等社会绿化公益项目;
  (三)支持科教兴林、人才强林、依法治林、森林资源管护、生态文化、绿化宣传和山区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
  (四)支持绿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奖励绿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绿化公益项目实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绿化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利用本会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接受社会捐赠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根据本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绿化公益项目。
  (三)委托给国家林业局管理或处理。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民政部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共2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418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