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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2005年6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绿化宣传、培训、咨询、考察等公益活动,组织公众参与绿化事业;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二)依法组织各种绿化公益募捐活动;
  (三)开展社会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和生态建设;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绿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开展国际绿化公益事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25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绿化公益事业,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家林业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召集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国家林业局分别选派;
  (二)由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国家林业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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