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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胡金定先生祖籍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现任日本国甲南大学教授。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由胡金定先生亲任会长,成员由热心教育事业仁人志士组成,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2000年4月29日胡先生的日本友人中原龙助先生为基金会捐资14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2004年3月22日日中企业家同友会董事长市寺胁米男先生捐赠15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基金的住所在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建有一座“胡金定教育基金大楼”,内设会长室、活动室、会议室和接待大厅等,还将增设图书室、陈列室,并计划安装计算机开设主页,配齐住宿设备,从硬件上提高学生活动场所档次。理事会定期开展活动,每年颁奖仪式一般在基金大楼举行。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每年须向基金会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一年来的大学生活》的学习报告。基金会专门创办了《胡金定教育基金报》,不但扩大影响。加强了理事会同受助、奖学生之间的联络、沟通,而且为学生提供一个关心家乡发展、关心家乡教育和向家乡人民汇报自己学习成绩的园地。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累计支付奖学金13.1万元,137人次。胡金定教授捐资助学的义举,带动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枋洋教育事业发展,尚吉、乔美等村纷纷成立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蔚然成风。今年,胡先生将再次捐资,使注册基金总数为200万元人民币,并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本人要求给予资助的学生,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为目的,通过资助和奖励的形式援助学生,使学生勤奋学习,牢记家乡的养育之恩。为家乡、为国家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 胡金定先生平时生活节俭下来的资金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福建省漳州市教育局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七组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教育事业的教育家、学者 ;
  (二) 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业家 ;
  (三) 德高望重的仁人志士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时出席理事会议 ;
  (二) 表决理事会提出的重大事务、活动、计划等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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