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二) 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
(三)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四)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五)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六)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八)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胡金定先生作为基金会原始基金的存款利息 ;
(二) 接受企业、海外华侨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 基金会基金合法、合理投资所得。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07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在长泰举行
日前,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长泰县教育局六楼会议室举行成立仪式。市教育局副局长余美吾,县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李华胜,副县长郭达璐等领导亲临现场祝贺,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各乡镇(场、区)党委宣传委员、全县中小学校长、受资助学生代表、受资助学生家长代表以及厦门、漳州的记者等80多人参加成立仪式。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至2007年基金会累计发放助学金13.1万元,扶助贫困学生137人次。2007年11月30日,胡金定先生再次捐资,使基金会注册资金总数增到200万元人民币,并经省民政厅审批正式登记注册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2007年9月28日福建乡音网消息日前,拥有30万元人民币的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增资到200万元,更名为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还顺利通过省级注册。据悉,这是全漳州市首家在省民政厅注册设立教育基金会的民间组织。
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由该县枋洋镇科山村旅日华侨、日本甲南大学教授胡金定先生捐资10万元设立的。尔后又2次增资至30万元。该教育基金会自1997年7月设立以来,每年在枋洋镇举行一次奖学助学活动,先后11次从基金利息中拿出13.1万元,奖助该镇林妙菁、王惠珍等137名计生户困难学子就读清华、北大等高等院校圆了大学梦,成为祖国“四化”建设有用人才。
为使更多贫困学子走进大学校门成为祖国特别是海西建设有用之才,胡金定先生于日前为胡金定教育基金再注入资金170万元,使基金增至200万元。从明年开始,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的奖学助学范围将立足漳州,面向福建,每年至少要拿出16万元进行奖学助学,其中3.2万元用于家乡枋洋镇16名当年考上大专院校学生颁发奖学助学金。(卢水任)
近日,‘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漳州长泰县正式成立,由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带头筹资创办,注册基金200万元。此基金会每年将捐出利息约16万元,用于资助枋洋镇的贫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二) 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
(三)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四)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五)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六)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八)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胡金定先生作为基金会原始基金的存款利息 ;
(二) 接受企业、海外华侨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 基金会基金合法、合理投资所得。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07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在长泰举行
日前,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长泰县教育局六楼会议室举行成立仪式。市教育局副局长余美吾,县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李华胜,副县长郭达璐等领导亲临现场祝贺,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各乡镇(场、区)党委宣传委员、全县中小学校长、受资助学生代表、受资助学生家长代表以及厦门、漳州的记者等80多人参加成立仪式。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至2007年基金会累计发放助学金13.1万元,扶助贫困学生137人次。2007年11月30日,胡金定先生再次捐资,使基金会注册资金总数增到200万元人民币,并经省民政厅审批正式登记注册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增资并通过省级注册
2007年9月28日福建乡音网消息日前,拥有30万元人民币的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增资到200万元,更名为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还顺利通过省级注册。据悉,这是全漳州市首家在省民政厅注册设立教育基金会的民间组织。长泰胡金定教育基金由该县枋洋镇科山村旅日华侨、日本甲南大学教授胡金定先生捐资10万元设立的。尔后又2次增资至30万元。该教育基金会自1997年7月设立以来,每年在枋洋镇举行一次奖学助学活动,先后11次从基金利息中拿出13.1万元,奖助该镇林妙菁、王惠珍等137名计生户困难学子就读清华、北大等高等院校圆了大学梦,成为祖国“四化”建设有用人才。
为使更多贫困学子走进大学校门成为祖国特别是海西建设有用之才,胡金定先生于日前为胡金定教育基金再注入资金170万元,使基金增至200万元。从明年开始,福建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的奖学助学范围将立足漳州,面向福建,每年至少要拿出16万元进行奖学助学,其中3.2万元用于家乡枋洋镇16名当年考上大专院校学生颁发奖学助学金。(卢水任)
胡金定闽长泰设基金助学
近日,‘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在漳州长泰县正式成立,由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带头筹资创办,注册基金200万元。此基金会每年将捐出利息约16万元,用于资助枋洋镇的贫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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