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级飞机模拟机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
来源:第三维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A.2.11条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仅适用于A和B级模拟机
(a)本条描述了可以用于模拟机建模和鉴定的替代数据来源,以及可用于代替传统方法来搜集建模和鉴定用数据的替代程序和专用仪器。
(1)用来满足部分或全部数据要求的替代数据来源,可以是飞机维护手册、飞机飞行手册(AFM)、飞机设计数据、型号审查报告(TIR)、审定数据或可接受的补充试飞数据;
(2)如果打算在试飞中或进行数据搜集时使用本条提到的替代专用仪器,那么建议在使用前应与民航总局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b)在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的使用上,民航总局的立场是基于三个关于客观数据和模拟机空气动力程序建模的基本前提。
(1)如果通过替代方法收集的数据,只要试飞程序能保证收集到可接受的匀速平飞并处在配平状态的飞行数据,则完全可以通过推导的方式得到迎角数据,因此在试飞时不需要测量迎角或操纵面位置。对于从配平的匀速平飞状态开始的所有模拟机时间历程测试(包括三个基本的配平测试和贴近地面平飞配平),都可以通过比较试飞俯仰角来验证迎角(注:由于迎角在建立地面效应模型时具有关键作用,特别是对适用于B级模拟机的正常着陆和交叉操纵着陆的作用也十分关键,所以对于正常着陆和交叉操纵着陆的客观数据,稳定的贴近地面平飞配平数据将是一个可接受的验证标准。);
(2)使用经过严格定义并且十分成熟的模拟操纵系统模型,包括根据实际航空器测量结果确定的精确传动装置和钢索伸张特性(如适用)。这样的模型在这些有限的应用中不要求在试飞的客观数据中包含操纵面位置的测量结果;
(3)对于批准使用A级和B级模拟机进行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在相应的商用、仪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以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中列出的训练)的情况,仍需要在飞机上或者C级、D级模拟机上进行附加训练或实践考试、检查。
(c)鼓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向民航总局澄清任何与带有可逆操纵系统的飞机有关的问题。本条不适用于计算机控制飞机的模拟机。
(d)除本条描述的情况外,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还应遵守本规则中关于A级和B级模拟机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