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要求
来源:第三维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B 章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条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a)对每台需要进行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20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申请书,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b)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飞行模拟设备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规定的声明;
(2)关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序能够保证飞行模拟设备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软件和硬件构型,但本规则第60.45条中规定的改装除外。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3)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i)飞行模拟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其驾驶舱构型应与所模拟制造厂家、型号、序列号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4)飞行模拟设备信息:
(i)飞行模拟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vii)飞行模拟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5)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飞行模拟设备系统的清单;
(6)计划鉴定日期。
(c)本条(b)(3)要求的签署评估证明的驾驶员应当:
(1)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指定;
(2)具备以下资格:
(i)是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员。
第60.15条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的受理
(a)民航总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书和附加材料后,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总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c)民航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d)民航总局在完成相关附加材料的审定后,将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照计划的鉴定日期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完成对鉴定测试指南的审定之前,双方进行协调确定鉴定日期。鉴定日期一旦确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再提出调整鉴定日期的请求可能会导致原鉴定日期向后推迟30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鉴定。
第60.17条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a)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颁发。
飞行模拟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总局将向运营人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报告。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名称;
(2)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编号;
(3)飞行模拟设备安装地点、生产序列号;
(4)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5)所模拟航空器的构型,包括发动机型号、飞行仪表、导航设备或其他系统等;
(6)可作为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投入使用的声明和附加限制;
(7)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
(8)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有效期。
(b)民航总局在向运营人颁发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之后,将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关信息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60.19条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
(a)2007年1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b)2007年1月1日之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否则,有效期仍为6个月。
(c)定期鉴定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期满日期之前或之后的30天内进行,并可看作是在期满日期进行的。当计划的定期鉴定是在合格证期满日期之后的30天内进行时,该合格证在此期间仍被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