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观3D电影引发纠纷 影院利用漏洞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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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一“观影需知”是否为霸王条款?
“观影需知”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观众具有约束力?
任秀福表示,观众和影院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观影需知”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简单书面合同。这个“合同”是影院单方拟定的,观众并无修改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规定,如果这个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即为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在“观影需知”里,限定的赔偿数额有加重观众责任的嫌疑,可能会导致无效。另一个角度看,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对眼镜造成损坏,是否就必须按照“观影需知”里限定的数额赔偿,也是值得商榷的。
质疑二自然损耗责任是否被转嫁了?
观影设备出现损坏谁该承担责任?任秀福说:“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一些特殊的观影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化并自然损耗,而且必然在某个观众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本来观影设备的自然损耗是影院的经营成本,那么如果不分原因就简单地把这种损害强加给某个特定的观众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任秀福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损坏的原因,如果双方对损坏原因无法达成一致,通过鉴定的方式可能会得出损坏的原因分析。如果无法证明是观众对眼镜施加不当外力造成眼镜损坏,就应认定是自然损耗,不应当要求观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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