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资讯>行业知识

网吧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2日 点击数: 字号: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发展背景】

  网吧通常将若干台电脑组成一个局域网,然后通过ADSL、缆线或光纤等方式接入互联网。   在发展中的国家,网吧可以给家中无电脑网络的民众上网。例如不丹辛布随处可见供人上网的小餐饮店。在欧美国家,网吧也通常是给人收发网络邮件、办公、传送即时讯息的地方。但亚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大多数人口都拥有电脑网络,网吧成为玩网络游戏的玩家们的交流场所,现在网吧已经达到有独特共用的平台,可以选用各种网络游戏,“玩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亚洲地区对于网吧的代名词。

另外还有互联网亭,供人短时间内使用互联网的地方,常常在机场大厅看到,台湾的捷运站也有Wifly的类似设置。北美洲的汽车餐厅也常常有互联网亭的设置。   最近互联网访问的需求增加,很多酒店、酒吧和咖啡馆有互联网或无线上网的设置,因此网吧和正常的咖啡馆之间的区别渐渐消失。特别是欧洲国家,因为越来越正常的咖啡馆提供相同的服务,纯网吧正减少当中,一个例子是德国。发展的原因是比较高的互联网普及率,广泛的使用笔记型电脑和PDA及较多的无线上网点数量。因为如果没有提供电脑不成网吧,很多在德国的咖啡馆提供无线上网,但是没有终端。另外,在德国为多人的游戏使用网吧非常难,因为成立网吧的规章之后,有规定18岁以下禁止进入。   而且新加坡和洛杉矶的网吧常常有限制,因为洛杉矶有网吧滋生帮派的例子。   在中国大陆,一些达不到政府的要求的网吧被称作“黑网吧”,它们通常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没有合适的火灾逃生通道、允许未成年人打游戏甚至浏览色情网站等,这些黑网吧是政府部门打击和取缔的对象。达到标准的网吧大多规模较大,环境舒适设有空调,并有餐食等服务。2002年6月16日发生在北京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造成25人死亡的惨案充分暴露了这些黑网吧的危害。   香港在互联网兴起之时,亦曾出现一种“色情网吧”,借“指导用户使用网络浏览”为名,而在密室内进行非法性交易。一些少女因为想赚快钱而于色情网吧工作,成为性工作者。但这种“特殊服务”随着科网泡沬爆破而息微。   在台湾,根据Internet Café的英文名字而产生了“网咖”的名字。这种场所多半以网络或单机游戏玩家为主要顾客群,规模稍大的场所也会提供包括打印、传真、影印、扫描等等的商务服务,以及饮料、食物乃至于漫画供应。台湾网吧最初的型态是以复合式餐饮的店面开始,在咖啡厅、饮料店中提供少数座位供客人上网,渐渐有连锁租书店开始提供上网服务,大受欢迎后纯粹以提供上网、网络游戏的店家开始大量成立。年轻人对于网吧的热衷已经引起家长与政府的恐惧,而着手进行网吧管理的法律制定,规定网吧不能开设于学校200米范围以内(台北市),意欲使网吧逐步远离学生与年轻族群。台湾的网吧文化很独特,除了联机对战的声光娱乐外,上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都是基本功能,大部份网吧都会供应餐点、饮料提供客户增值服务一边上网、一边进食,所以网吧主要的经济来源并非以上网费用为主,这只占30%,饮料与餐点才是主要经济来源。


【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6-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
共6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508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