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博物馆
),当时的台湾总督府为了纪念第四任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在台湾的政绩,决定发起由官方与民间共同捐建“儿玉总督后藤民政长官纪念馆”。明治四十一年(西元1908年),台湾总督府成立“台湾总督府殖产局附属博物馆”,初期便拥有一万多件的典藏品。於是总督府决定将“儿玉总督后藤民政长官纪念馆”与总督府博物馆计划合而为一。“儿玉总督后藤民政长官纪念馆”于大正四年兴建完成,於是捐做为“台湾总督府殖产局附属纪念博物馆”(简称“台湾总督府博物馆”),即是的“国立台湾博物馆”。 走进“国立台湾博物馆”,这里除了有丰硕的馆藏资料可观赏,其实这栋建筑物本身就很值得一看。进入博物馆,随即来到中央大厅,抬头望,高挑的圆顶,有极精致的彩绘玻璃,四周则有华丽的柱饰及灯饰,令人眩目及震撼。这座博物馆是由当时总督府技师野村一郎(注1)及技手荒木荣一合作设计,建筑风格为后期文艺复兴式,运用三角形山墙及古典柱式。博物馆的内外柱式的风格明显不同,外观采用简洁的多立克(Doric)柱式,室内则采用华丽的科林斯(Corinthian)柱式。中央大厅的圆顶,则使博物馆显得气势壮观而肃穆。
台湾总督府委由建筑由日籍建筑师野村一郎与手荒木荣一设计,风格为后期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希腊多立克式样式,另外于外观上并综合了巴洛克时期的建筑风格。首任馆长为川上垄弥,于1915年8月21日因病去逝于任上。
国立台湾博物馆的主体建筑,由于兴建年代久远,已经没有更多的展示与收藏空间,故在主馆附近的徐州路上新建研究典藏大楼,以供容纳馆内收藏品及行政研究之用(不对公众开放),并于1994年启用。但为了进一步提升展览品质,来在文建会的规划下,国立台湾博物馆正进行扩建计划,初期部分计划于2008年完成。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一字第0941116289号函核备发布全文。 一、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补(捐)助执行自然史及博物馆学之相关工作,宣导及发扬博物馆内涵,特订定“补(捐)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捐)助对象:
(一)政府立案之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等。
(二)专业表现优异,曾获政府或民间单位颁奖之个人或工作室。
三、补(捐)助条件:
(一)类别:有关自然史之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
(二)项目:有关自然史或相关典藏的维护管理、调查研究、推广教育活动、展演活动、编印书刊等出版品、录制宣导片、或学术研讨会等相关项目。
四、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
(一)仅补(捐)助申请计划所需之部分业务经费,惟不补(捐)助人事费。
(二)同一申请者同性质案件,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捐)助一次为限。
(三)每一计划补(捐)助期限以一年(政府会计年度起讫时间)为原则。
五、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一)申请者最迟应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备具相关文件径向本馆提出申请,逾期或未依规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者应填写本馆提供之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详细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计划名称、目的、日期、地点、计划内容、经费来源、概算及效益等项)。
(三)申请者如为团体或法人组织,应检具经登记或立案之证明文件。
六、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一)本馆收到文件齐备之申请案,依该活动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本馆依不同补(捐)助类别之申请案得分别进行审查程序。
(三)审查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初审由本馆业务单位就申请资格及项目等进行书面审查;复审由本馆进行书面审查或聘请学者专家审查。 (四)审查委员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情形者,应行回避。
(五)各申请案之审核结果,本馆于审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并办理签约事宜。
七、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获得补(捐)助之申请案,本馆得按年度编列预算经费,采一次或分期拨款方式办理。。
(二)受补(捐)助之单位或个人,应于计划执行结束一个月内,将经费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等,函送本馆办理结案。
(三)若计划执行完毕时间为十二月,请于年底前完成结报与核销。
(四)有关个人所得之税负,应按规定扣缴,于劳务报酬收据上注明扣缴金额,并检附所得扣缴税款缴款书影本;如为个人补(捐)助案,其劳务所得由本馆代为扣缴。
(五)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第1条: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第3条:本馆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研究组:人类学、自然地理学与地质学、动物学、植物学资料与标本之调查、蒐集、保存及研究等事项。
典藏管理组:蒐藏品之入馆、收藏、交换、登录、异动、盘点、维护、加值应用开发、典藏环境监控等业务之统筹督导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4条:本馆置馆长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第5条:本馆置秘书、组长、主任、组员、管理员、办事员、书记。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展示企划组
第6条: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9条:本馆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咨询委员会,并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10条: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11条: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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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委由建筑由日籍建筑师野村一郎与手荒木荣一设计,风格为后期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希腊多立克式样式,另外于外观上并综合了巴洛克时期的建筑风格。首任馆长为川上垄弥,于1915年8月21日因病去逝于任上。
国立台湾博物馆的主体建筑,由于兴建年代久远,已经没有更多的展示与收藏空间,故在主馆附近的徐州路上新建研究典藏大楼,以供容纳馆内收藏品及行政研究之用(不对公众开放),并于1994年启用。但为了进一步提升展览品质,来在文建会的规划下,国立台湾博物馆正进行扩建计划,初期部分计划于2008年完成。
馆内公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一字第0941116289号函核备发布全文。 一、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补(捐)助执行自然史及博物馆学之相关工作,宣导及发扬博物馆内涵,特订定“补(捐)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二、补(捐)助对象:
(一)政府立案之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等。
(二)专业表现优异,曾获政府或民间单位颁奖之个人或工作室。
三、补(捐)助条件:
(一)类别:有关自然史之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
(二)项目:有关自然史或相关典藏的维护管理、调查研究、推广教育活动、展演活动、编印书刊等出版品、录制宣导片、或学术研讨会等相关项目。
四、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
(一)仅补(捐)助申请计划所需之部分业务经费,惟不补(捐)助人事费。
(二)同一申请者同性质案件,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捐)助一次为限。
(三)每一计划补(捐)助期限以一年(政府会计年度起讫时间)为原则。
五、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一)申请者最迟应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备具相关文件径向本馆提出申请,逾期或未依规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者应填写本馆提供之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详细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计划名称、目的、日期、地点、计划内容、经费来源、概算及效益等项)。
(三)申请者如为团体或法人组织,应检具经登记或立案之证明文件。
六、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一)本馆收到文件齐备之申请案,依该活动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本馆依不同补(捐)助类别之申请案得分别进行审查程序。
(三)审查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初审由本馆业务单位就申请资格及项目等进行书面审查;复审由本馆进行书面审查或聘请学者专家审查。 (四)审查委员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情形者,应行回避。
(五)各申请案之审核结果,本馆于审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并办理签约事宜。
七、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获得补(捐)助之申请案,本馆得按年度编列预算经费,采一次或分期拨款方式办理。。
(二)受补(捐)助之单位或个人,应于计划执行结束一个月内,将经费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等,函送本馆办理结案。
(三)若计划执行完毕时间为十二月,请于年底前完成结报与核销。
(四)有关个人所得之税负,应按规定扣缴,于劳务报酬收据上注明扣缴金额,并检附所得扣缴税款缴款书影本;如为个人补(捐)助案,其劳务所得由本馆代为扣缴。
(五)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组织规程
第1条: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第3条:本馆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研究组:人类学、自然地理学与地质学、动物学、植物学资料与标本之调查、蒐集、保存及研究等事项。
典藏管理组:蒐藏品之入馆、收藏、交换、登录、异动、盘点、维护、加值应用开发、典藏环境监控等业务之统筹督导及行政管理事项。
第4条:本馆置馆长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第5条:本馆置秘书、组长、主任、组员、管理员、办事员、书记。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展示企划组
第6条: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9条:本馆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咨询委员会,并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10条: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11条: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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