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拨给;由院批准的名额,经费由院拨给,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5000元。博士后经费应专款专用。院教育局对接收单位院用博士后经费的情况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翌年一月底,接收单位应将当年博士后经费开支情况分别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院教育局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发给,并享受与接收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从终止工作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时间申请。申请者应提交《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除报批表中两位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以外,还需提供三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方面,不能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对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应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开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博士后人员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等材料。考核评定的结果应送院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申请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设站单位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院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并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出国进修的,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工作接收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于少数条件比较好的设站单位。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推荐;年龄在35周岁以下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在科研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表现,对我学科发展和研究有利;对我友好。在接收单位的工作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要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凡有不准外国人接触的专业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须事先征求当地外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免费提供一套带有卫生设备的住房,不住宾馆。上、下班不要专车接送,可为其购买公交月票或免费提供自行车使用。伙食可在单位食堂(有条件的安排在小食堂)就餐,费用自理。工作期间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发给每月生活费3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院按每人每年15000元拨给。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在华期间,接收单位可向院国际合作局申领外办购物优待证。
第二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为期二至三周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旅游和其它费用自理。如工作需要还可作一次学术旅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旅行安排和有关费用均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其来华手续及申报在华居留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单位应在院国际合作局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人在华期间的管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院教育局将制订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办法,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制度。使我院博士后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教育局。[1]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发给,并享受与接收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从终止工作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时间申请。申请者应提交《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除报批表中两位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以外,还需提供三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方面,不能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对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应计算工龄。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评定及工作分配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开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博士后人员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等材料。考核评定的结果应送院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申请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设站单位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院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并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出国进修的,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工作接收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于少数条件比较好的设站单位。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推荐;年龄在35周岁以下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在科研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表现,对我学科发展和研究有利;对我友好。在接收单位的工作一般为一至二年。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要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凡有不准外国人接触的专业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须事先征求当地外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免费提供一套带有卫生设备的住房,不住宾馆。上、下班不要专车接送,可为其购买公交月票或免费提供自行车使用。伙食可在单位食堂(有条件的安排在小食堂)就餐,费用自理。工作期间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发给每月生活费3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院按每人每年15000元拨给。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在华期间,接收单位可向院国际合作局申领外办购物优待证。
第二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为期二至三周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旅游和其它费用自理。如工作需要还可作一次学术旅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旅行安排和有关费用均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其来华手续及申报在华居留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单位应在院国际合作局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人在华期间的管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和指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院教育局将制订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办法,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制度。使我院博士后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教育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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