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88]科发教字0241号
发布日期:1988-3-24
执行日期:1988-3-24
院属各单位:
我院曾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试行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两年多来,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又提出了许多改进学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建议以及国家教委近年来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订好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单位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校)报到,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经所(校)长批准,取消入学,退回原单位;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1.无故逾期两周不到者;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3.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5.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病愈入学者,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提出入学申请,经所(校)核实并复查身体,确认能够竖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按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校)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所(校)学习期间享受与同类研究工作人员相同的劳保待遇。在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放寒暑假;在研究所学习期间每年休假一个月。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本单位确实无法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校)教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所(校)长批准,报院教育局备案。
凡经批准转学的,应首先在院内解决,院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到院外对口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原培养单位要征得转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与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班的学员不得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委托代培研究生不得转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书籍费停发;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给70%;休学离所(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培养单位复查,确认能竖持学习者,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及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除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不得退学。非经院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包括短期出国)。擅自接收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事故者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完成规定的学分。培养单位及导师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对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及教育部门提出,所(校)长批准,予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在学习中,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学或取消学籍;
1.硕士生的必修课程(一般指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有一门课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计划者;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或擅自离所(校)两周以上者;
6.患有精神病,严重疾病,经医院论断证明,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第十四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
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自批准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和书籍费;其他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在通知离所(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和停止公费医疗。
第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课程未完成者,可以发给肄业证明;学完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查)合格者,可以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所(校)者(含自动退学),不发学历证明。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于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章、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所(校)规定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所(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所(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撒消留所(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或煽动闹事,扰乱所(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3.蓄意破坏公并财产,盗窃公私财
文 号:[88]科发教字0241号
发布日期:1988-3-24
执行日期:1988-3-24
院属各单位:
我院曾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试行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两年多来,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又提出了许多改进学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建议以及国家教委近年来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订好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单位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校)报到,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经所(校)长批准,取消入学,退回原单位;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1.无故逾期两周不到者;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3.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5.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病愈入学者,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提出入学申请,经所(校)核实并复查身体,确认能够竖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按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校)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所(校)学习期间享受与同类研究工作人员相同的劳保待遇。在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放寒暑假;在研究所学习期间每年休假一个月。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本单位确实无法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校)教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所(校)长批准,报院教育局备案。
凡经批准转学的,应首先在院内解决,院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到院外对口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原培养单位要征得转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与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班的学员不得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委托代培研究生不得转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书籍费停发;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给70%;休学离所(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培养单位复查,确认能竖持学习者,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及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除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不得退学。非经院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包括短期出国)。擅自接收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事故者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完成规定的学分。培养单位及导师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对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及教育部门提出,所(校)长批准,予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在学习中,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学或取消学籍;
1.硕士生的必修课程(一般指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有一门课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计划者;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或擅自离所(校)两周以上者;
6.患有精神病,严重疾病,经医院论断证明,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第十四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
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自批准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和书籍费;其他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在通知离所(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和停止公费医疗。
第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课程未完成者,可以发给肄业证明;学完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查)合格者,可以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所(校)者(含自动退学),不发学历证明。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于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章、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所(校)规定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所(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所(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撒消留所(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或煽动闹事,扰乱所(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3.蓄意破坏公并财产,盗窃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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