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物,灶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违反所(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培养单位有责任认真进行复查,对竖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处分由所(校〕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征求导师意见,所(校)长批准。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其家庭所在地,培养单位不负责安排。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所(校)规定的日期离所(校〕,并停发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逾期不离所(校)者,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或导师提出,所(校)同意,可以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免修该门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劳动等任务,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确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增拨经费。
毕业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于政治思想、劳动、学习、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经所(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生未进行论文答辩,但按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者,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硕士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进行了论外文答辩,但未通过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执行。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将以上程序合并进行。
硕士生和博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不顾国家需要,竖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从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个月后,由培养单位取消其分配资格,取消所授学位,限期离开培养单位,特其退回家庭所在地,并报院教育局、干部局备案。
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劳保)。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比脱产研究生长一年,但不算延长学制。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一样,不得降低。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要结婚。特别情况由所(校)领导批准,但分配工作时不能作为照顾的理由。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培养单位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确保培养研究生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除代培生、在职研究生外,户口一律落在培养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不得随意迁出。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1]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违反所(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培养单位有责任认真进行复查,对竖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处分由所(校〕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征求导师意见,所(校)长批准。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其家庭所在地,培养单位不负责安排。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所(校)规定的日期离所(校〕,并停发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逾期不离所(校)者,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或导师提出,所(校)同意,可以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免修该门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劳动等任务,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确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增拨经费。
毕业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于政治思想、劳动、学习、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经所(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生未进行论文答辩,但按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者,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硕士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进行了论外文答辩,但未通过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执行。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将以上程序合并进行。
硕士生和博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不顾国家需要,竖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从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个月后,由培养单位取消其分配资格,取消所授学位,限期离开培养单位,特其退回家庭所在地,并报院教育局、干部局备案。
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劳保)。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比脱产研究生长一年,但不算延长学制。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一样,不得降低。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要结婚。特别情况由所(校)领导批准,但分配工作时不能作为照顾的理由。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培养单位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确保培养研究生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除代培生、在职研究生外,户口一律落在培养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不得随意迁出。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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