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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未明确该局的法律地位。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机构建设应在已经有专业化的反腐败侦查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的基础上,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其法律地位。并可考虑在人民法院审判序列中,分立设置专门的反腐败法庭。同时,加强监督机制的体制性和程序化建设,改变目前对司法机关监督缺位和监督弱化的局面。
  《公约》提出允许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结合国际社会加强反腐败机构职能的趋势,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进行改革:一是提倡公开秘密结合或强化秘密侦查权。这一方面是由于腐败犯罪人往往具有一定权势和反侦查能力,公开侦查阻力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公职人员的职务原因,公开侦查将影响其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公信力。二是提倡反腐败侦查职能应具有“多科性”。由于腐败犯罪具有复杂性,应综合运用会计、金融、税收等经济学科的方法展开侦查,而审计方法在经济学科中具有综合性质,因此,应将审计职能配属反腐败机构;三是建立强制作证和特殊强制措施体系,腐败犯罪知情人往往以保守公务秘密为由,拒绝作证,以职务形成的权力对抗干扰侦查,赋予反腐败机构可以强制作证和通过程序剥夺或暂时停止腐败嫌疑人职权的职能是必要的。


保障人权

  在现代诉讼模式的设计上,总是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可以认为,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总体流向,但在反腐败领域,正如《公约》第三十条所言,应“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对公职人员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既照顾到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能所给予的豁免或者司法特权,又照顾到在必要时对其腐败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为确保犯罪人出庭,应慎重对待保释;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可对腐败犯罪人先行撤职、停职或调职。显然,这些规定是为在公职人员的权利与反腐败司法职能之间建立平衡。在建构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时,必须考虑到反腐败司法制度的特点,在反腐败领域,应当平衡地设计人权保障制度。近年来专门制定特别的反贪污贿赂法的国家,都对官员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作特别限制,如收缴旅行证件;无证搜查与逮捕;严格的财产申报;设立禁止令、责任令、没收令制度等。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既要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能用超越法律的手段来对待公职人员,也要考虑反腐败的需要,使用一些严格于普通公民的措施来约束公职人员,以有效打击和惩治腐败。


主要任务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批准率和高签约率表示满意和赞赏,并呼吁尚未签署或批准的国家能够简化加入公约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将加入公约作为最优先和紧急的事项。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呼吁签约国忠实地履行公约条款,按照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建立反腐败机构或修改现有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权力界限;呼吁签约国依靠公约,加强在刑事事务方面,尤其在引渡以及相互的法律协助案件方面的国际合作。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决议敦促反腐败机构充分利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建立和加强业务上的合作,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决议提请公约签约国会议优先关注对各种各样的关于资产追回的动议的统筹,注重确保这些动议之间的协调一致,以达到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决议还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多边发展银行,积极参加公约签约国会议,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共同合作,在相关工作中充分地落实公约的规定,尤其在建立技术协助的公共计划方面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加强合作,以促进对公约的充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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