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委员会大会(以下简称院青联委员会),院青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院青联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委员、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院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当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院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院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院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先设常务委员若干人。
院青联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院青联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他们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一般举行两次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院青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院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委员对重要事宜行使表决权时,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行使表决权人数二分之一,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常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和决定换届会议,审议换届会议具体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全院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青联委员的分工变动和人事任免;
(七)审查并决定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的团体会员资格;
(八)行使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
第二十八条 各分院和直属单位中有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建立地区或本单位的青年联合会,作为院青年联合会的分会。
第二十九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下,经该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该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该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该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该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决议;
(四)执行该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该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院青年联合会与和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专项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及其分会统一章程。各分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上报院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委员会大会(以下简称院青联委员会),院青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院青联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委员、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院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当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院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院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院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先设常务委员若干人。
院青联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院青联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他们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院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一般举行两次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院青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院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委员对重要事宜行使表决权时,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行使表决权人数二分之一,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常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和决定换届会议,审议换届会议具体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全院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青联委员的分工变动和人事任免;
(七)审查并决定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的团体会员资格;
(八)行使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
第二十八条 各分院和直属单位中有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建立地区或本单位的青年联合会,作为院青年联合会的分会。
第二十九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下,经该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该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该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该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该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决议;
(四)执行该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该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院青年联合会与和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专项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及其分会统一章程。各分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上报院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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