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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全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由国内外有关矿业公司(含油田)、地勘企业、全国性矿业同业协会、省级矿业协会(联合会)以及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和矿业城市自愿组成。其宗旨是遵循矿业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为矿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矿业发展服务。主要功能是在矿业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会议,经常性工作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同时设有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办有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年鉴等媒体。依托上述部门和媒体在政策法规咨询、市场信息供给、专业中介服务、国际联络交流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多方面提供行业、企业、政府需要的服务。为扩大与地方和国外矿业公司的联系,在国内部分省(区、市)设有办事处,在重要矿产国设有代表处。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经中国矿业联合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简称中国矿联),英文名称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相关行业)联合性社团组织。主要由矿业企业与从事矿业活动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及中介等企事业单位,各矿业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和与矿业有关的管理部门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约型矿业,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以国家矿业方针政策与实施矿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资源和环境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联合会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
  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推进行业自律;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行业协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团体办事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矿业、矿山、矿城、矿工“四矿”问题开展矿业政策、矿业法规、矿业经济、矿产勘查、矿业权市场、资源管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
  (二)大力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及时宣传和贯彻政府的矿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行业及企业呼声与需求,依法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
  (三)推动矿业科技、教育事业,组织和参与矿业科技成果的推介和应用;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授权下进行有关矿业科技、教育等奖项的评定;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
  (四)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组织推荐、评选和宣传名牌矿业城市和优秀矿业企业或企业家。
  (五)开展矿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矿业企业搭建信息与合作平台,提供信息、科技与经贸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内外矿业信息发布与交流,办好矿业年鉴、会报、会刊、网站及其他出版物。
  (七)促进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开展行检、行评,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矿业行业的整体利益。
  (八)联络和协调矿业行业协会及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公益事业。
  (九)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发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证书,则成为本团体会员。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直属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备案后,均为本团体的会员。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或请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为贯彻“以企业办会为主、联合矿业行业协会共同办会”的原则,本团体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下,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经常性机构会长办公会,办事机构秘书局。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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