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时起生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会会议通过,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审议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秘书局下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主席团主席、聘请顾问
(七) 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八) 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业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
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轮流担任。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秘书局由秘书长具体主持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为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活动。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应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职干部。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并协商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出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会会议通过,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审议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秘书局下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主席团主席、聘请顾问
(七) 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八) 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业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
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轮流担任。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秘书局由秘书长具体主持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为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活动。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应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职干部。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并协商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出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