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国家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
为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与合作而建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5年3月,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条约》,宣告联盟成立。到1993年共有22个成员国。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合作,维护阿拉伯国家的独立与主权,协调彼此的活动。组织机构主要有首脑会议、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总部设在开罗。联盟成员国自成立后陆续缔结了一些加强各方面合作的条约、协定,在维护本地区石油国权益、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正义事业,处理阿拉伯国家间分歧和解决本地区国家间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当代国际社会,尤其是中东地区的重要政治力量。
1945年3月1日,在埃及倡议下,7个阿拉伯国家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的代表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联盟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简称阿盟。
密切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协调彼此间的政治活动,捍卫阿拉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各成员国在经济、财政、交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国籍、护照、签证、判决的执行以及引渡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成员国相互尊重国家的政治制度,彼此之间的争端不得诉诸武力解决,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对其它国无约束力。
22个(2008年):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
秘书长阿姆鲁·穆萨(Amre Moussa)埃及人,2001年3月当选。
阿盟宪章规定,阿盟总部的永久地址为埃及首都开罗。网址:www.arableagueonline.org
《阿拉伯事务》月刊,阿拉伯文;《新闻公报》(Information Bulletin),阿、英文。
(1)首脑级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964年起开始举行首脑会议,商讨地区性重大问题。可应成员国要求召开特别首脑会议或紧急首脑会议。2000年10月在开罗召开的第11次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每年定期举行首脑会议,由成员国轮流主持。2001、2002、2003年度主席国分别为约旦、黎巴嫩和巴林。(2)部长级(外长)理事会:由全体成员国外长组成,下设数个委员会,负责讨论、制订和监督执行有关的阿拉伯共同政策、制订阿盟各机构的内部条例并任命阿盟秘书长。每年3月和9月举行例会,也可以应两个以上成员国的要求随时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唯有财政和管理问题,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即对全体成员有效。(3)专项部长理事会。随着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发展和合作领域的扩大,各专项领域的部长理事会相继建立并逐步取代了原外长理事会下设的有关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共成立了10个专项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相关部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有关领域的阿拉伯共同政策和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有关协调与合作。它们分别是:新闻、内政、司法、住房、运输、卫生、社会事务、青年与体育、环境事务和通讯部长理事会等。(4)联合防御理事会。根据“共同防御与经济合作条约”建立,由成员国外长和国防部长组成,其任务是统一各成员国的防务计划,为加强其军事力量而开展合作。(5)经社理事会。由成员国有关部长或其代表组成,致力于实现阿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定的目标,并有权建立或取消任何专项组织,负责监督其运作情况。目前其属下有17个专门组织和机构。(6)秘书处:它是阿盟的常设行政机构和理事会及各专项部长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人,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顾问组成的委员会协助其工作。
阿盟在埃塞俄比亚、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德国、俄罗斯、法国、美国、瑞士、意大利、印度、英国、中国等设有办事处。
至2003年3月,阿盟共举行过15次首脑会议和11次特别首脑会议。1967年阿以战争爆发后在苏丹喀土穆召开的会议通过对以色列的“不承认、不谈判、不和解”的原则;1974年在摩洛哥拉巴特举行的会议强调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1978年在伊拉克巴格达举行的会议强调不允许阿拉伯任何一方或几方单独谋求解决阿以冲突,谴责戴维营协议,决定一旦埃及和以色列签订和约,将对埃及实行政治和经济制裁;1982年9月在非斯举行的会议通过了解决中东问题的8项原则。1990年8月在开罗举行的会议讨论了伊拉克入侵和吞并科威特的问题,呼吁伊拉克撤出科威特,并要求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
1985-1990年,阿盟共举行过6次特别首脑会议,其中第四次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正式全面恢复埃及在阿盟及其机构的成员资格,并批准了巴解的和谈战略,首次承认全面解决阿以争端的基础是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第六次特别首脑会议讨论了由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造成的海湾危机及其解决方法,会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把军队从科威特撤至1990年8月1日以前的位置,强调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权必须得到恢复,支持其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重申遵守联合国安理会660号、661号和662号决议。
1996年6月21-23日,第21次首脑会议在埃及召开。这是自海湾战争以来,阿拉伯国家元首的首次聚会。会议发表的公报强调继续推动中东和平进程是阿拉伯国家的战略选择,呼吁立即恢复阿以和谈,要求以色列遵守土地换和平原则及执行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协议。会议重申致力于阿拉伯国家团结,提出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阿拉伯法庭及内部解决分歧机构;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伊拉克重返阿拉伯阵营提出条件,表示反对肢解伊拉克;批评伊朗对一些海湾国家的干涉;要求土耳其重新考虑与以色列的军事合作;要求以色列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建立包括以在内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武器区;呼吁美、俄、欧盟及国际社会继续推动和谈,实现地区公正、全面和平。
到2000年3月,阿盟部长理事会共举行了113次会议,并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1998年3月24-25日,阿盟第109届外长会议在开罗召开,16个成员国的部长和巴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与会。会议主要就中东和平进程的阿以和谈、叙以和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1998年9月16-17日,阿盟第110届理事会在开罗举行,22个成员国外长及代表及阿拉法特主席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支持巴的和谈立场、民族自决和建立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国家的合法权利,强调以色列的现行政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求美、俄和安理会向以施压;(2)强调土、以结盟危及阿拉伯和伊斯兰民族安全,将土、以关系列为日常工作议题;呼吁土立即与叙、伊(拉克)谈判解决水源纠纷;(3)支持利比亚关于公正审判洛案和给予两嫌犯“必要保障”的要求,呼吁美、英与利就此谈判;(4)谴责美对苏丹的轰炸是对苏的侵略和主权的严重侵犯;(5)呼吁成员国全面发展和加强与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关系等。
1999年1月24日,阿盟在开罗召开外长磋商会议,就伊拉克问题协调各国立场。22个成员国中的19国外长或外交国务部长及黎巴嫩、索马里、科摩罗常驻阿盟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对伊拉克平民无辜伤亡深表“不安与忧虑”,要求伊政府与安理会合作,确保安理会决议得到“完整、客观”的执行。(2)对伊人民因制裁遭受的苦难表示同情,强调国际社会共
League of Arab States
为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与合作而建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5年3月,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条约》,宣告联盟成立。到1993年共有22个成员国。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合作,维护阿拉伯国家的独立与主权,协调彼此的活动。组织机构主要有首脑会议、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总部设在开罗。联盟成员国自成立后陆续缔结了一些加强各方面合作的条约、协定,在维护本地区石油国权益、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正义事业,处理阿拉伯国家间分歧和解决本地区国家间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当代国际社会,尤其是中东地区的重要政治力量。
【成立日期】
1945年3月1日,在埃及倡议下,7个阿拉伯国家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的代表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联盟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简称阿盟。
【宗 旨】
密切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协调彼此间的政治活动,捍卫阿拉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各成员国在经济、财政、交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国籍、护照、签证、判决的执行以及引渡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成员国相互尊重国家的政治制度,彼此之间的争端不得诉诸武力解决,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对其它国无约束力。
【成 员】
22个(2008年):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阿姆鲁·穆萨(Amre Moussa)埃及人,2001年3月当选。
【总 部】
阿盟宪章规定,阿盟总部的永久地址为埃及首都开罗。网址:www.arableagueonline.org
【出 版 物】
《阿拉伯事务》月刊,阿拉伯文;《新闻公报》(Information Bulletin),阿、英文。
【组织机构】
(1)首脑级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964年起开始举行首脑会议,商讨地区性重大问题。可应成员国要求召开特别首脑会议或紧急首脑会议。2000年10月在开罗召开的第11次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每年定期举行首脑会议,由成员国轮流主持。2001、2002、2003年度主席国分别为约旦、黎巴嫩和巴林。(2)部长级(外长)理事会:由全体成员国外长组成,下设数个委员会,负责讨论、制订和监督执行有关的阿拉伯共同政策、制订阿盟各机构的内部条例并任命阿盟秘书长。每年3月和9月举行例会,也可以应两个以上成员国的要求随时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唯有财政和管理问题,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即对全体成员有效。(3)专项部长理事会。随着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发展和合作领域的扩大,各专项领域的部长理事会相继建立并逐步取代了原外长理事会下设的有关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共成立了10个专项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相关部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有关领域的阿拉伯共同政策和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有关协调与合作。它们分别是:新闻、内政、司法、住房、运输、卫生、社会事务、青年与体育、环境事务和通讯部长理事会等。(4)联合防御理事会。根据“共同防御与经济合作条约”建立,由成员国外长和国防部长组成,其任务是统一各成员国的防务计划,为加强其军事力量而开展合作。(5)经社理事会。由成员国有关部长或其代表组成,致力于实现阿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定的目标,并有权建立或取消任何专项组织,负责监督其运作情况。目前其属下有17个专门组织和机构。(6)秘书处:它是阿盟的常设行政机构和理事会及各专项部长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人,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顾问组成的委员会协助其工作。阿盟在埃塞俄比亚、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德国、俄罗斯、法国、美国、瑞士、意大利、印度、英国、中国等设有办事处。
【主要活动】
至2003年3月,阿盟共举行过15次首脑会议和11次特别首脑会议。1967年阿以战争爆发后在苏丹喀土穆召开的会议通过对以色列的“不承认、不谈判、不和解”的原则;1974年在摩洛哥拉巴特举行的会议强调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1978年在伊拉克巴格达举行的会议强调不允许阿拉伯任何一方或几方单独谋求解决阿以冲突,谴责戴维营协议,决定一旦埃及和以色列签订和约,将对埃及实行政治和经济制裁;1982年9月在非斯举行的会议通过了解决中东问题的8项原则。1990年8月在开罗举行的会议讨论了伊拉克入侵和吞并科威特的问题,呼吁伊拉克撤出科威特,并要求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1985-1990年,阿盟共举行过6次特别首脑会议,其中第四次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正式全面恢复埃及在阿盟及其机构的成员资格,并批准了巴解的和谈战略,首次承认全面解决阿以争端的基础是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第六次特别首脑会议讨论了由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造成的海湾危机及其解决方法,会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把军队从科威特撤至1990年8月1日以前的位置,强调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权必须得到恢复,支持其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重申遵守联合国安理会660号、661号和662号决议。
1996年6月21-23日,第21次首脑会议在埃及召开。这是自海湾战争以来,阿拉伯国家元首的首次聚会。会议发表的公报强调继续推动中东和平进程是阿拉伯国家的战略选择,呼吁立即恢复阿以和谈,要求以色列遵守土地换和平原则及执行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协议。会议重申致力于阿拉伯国家团结,提出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阿拉伯法庭及内部解决分歧机构;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伊拉克重返阿拉伯阵营提出条件,表示反对肢解伊拉克;批评伊朗对一些海湾国家的干涉;要求土耳其重新考虑与以色列的军事合作;要求以色列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建立包括以在内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武器区;呼吁美、俄、欧盟及国际社会继续推动和谈,实现地区公正、全面和平。
到2000年3月,阿盟部长理事会共举行了113次会议,并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1998年3月24-25日,阿盟第109届外长会议在开罗召开,16个成员国的部长和巴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与会。会议主要就中东和平进程的阿以和谈、叙以和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1998年9月16-17日,阿盟第110届理事会在开罗举行,22个成员国外长及代表及阿拉法特主席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支持巴的和谈立场、民族自决和建立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国家的合法权利,强调以色列的现行政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求美、俄和安理会向以施压;(2)强调土、以结盟危及阿拉伯和伊斯兰民族安全,将土、以关系列为日常工作议题;呼吁土立即与叙、伊(拉克)谈判解决水源纠纷;(3)支持利比亚关于公正审判洛案和给予两嫌犯“必要保障”的要求,呼吁美、英与利就此谈判;(4)谴责美对苏丹的轰炸是对苏的侵略和主权的严重侵犯;(5)呼吁成员国全面发展和加强与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关系等。
1999年1月24日,阿盟在开罗召开外长磋商会议,就伊拉克问题协调各国立场。22个成员国中的19国外长或外交国务部长及黎巴嫩、索马里、科摩罗常驻阿盟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对伊拉克平民无辜伤亡深表“不安与忧虑”,要求伊政府与安理会合作,确保安理会决议得到“完整、客观”的执行。(2)对伊人民因制裁遭受的苦难表示同情,强调国际社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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