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一)经费支持坚持统筹兼顾、填漏补缺原则,同一平台涉及多个部门建设时不累计叠加。
(二)下述研究机构,建设(评估)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和运行费,建设(评估)期满后只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以上的平台,建设配套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50万元。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20万元,年运行费50万元。
3.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学术专题数据库、创新研究基地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30万元。
4.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5万元,年运行费15万元。
(三)下述研究机构,建设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建设期满后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 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15万元。
2. 重庆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年建设配套费30万元,年运行费10万元。
3. 其他校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每个机构每年运行费5万元。
(四)校管科研机构运行费中的20%可作为事业基金。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机构上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后,报财务处,方可将其建设费或运行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的考核分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研究机构的保持、晋升、降级和撤消。
第十五条 设立专家组对研究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的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的评估内容为:承担科研课题、在校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评估为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继续保持同类研究机构待遇。
第十八条 评估为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评估为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如下处理:
(一)评估为不合格的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降为非校管研究机构。
(二)评估为不合格的非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消。
(三)成立两年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检查评估的,予以撤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下述研究机构,建设(评估)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和运行费,建设(评估)期满后只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以上的平台,建设配套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50万元。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20万元,年运行费50万元。
3.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学术专题数据库、创新研究基地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30万元。
4.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5万元,年运行费15万元。
(三)下述研究机构,建设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建设期满后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 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15万元。
2. 重庆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年建设配套费30万元,年运行费10万元。
3. 其他校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每个机构每年运行费5万元。
(四)校管科研机构运行费中的20%可作为事业基金。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机构上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后,报财务处,方可将其建设费或运行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的考核分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研究机构的保持、晋升、降级和撤消。第十五条 设立专家组对研究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的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的评估内容为:承担科研课题、在校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评估为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继续保持同类研究机构待遇。
第十八条 评估为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评估为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如下处理:
(一)评估为不合格的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降为非校管研究机构。
(二)评估为不合格的非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消。
(三)成立两年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检查评估的,予以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上一篇:青海大学显著提高教师学历和能力行动计划[ 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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