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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农业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基本条件、建立或者确定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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