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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基金会活动

  1992年至1997年,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妇基会会长的陈慕华同志,领导中国妇基会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全国第一所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女性人才的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自1996年始,为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妇基会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
  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设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9月启动。截止到2004年初,香港回归扶贫、香港手拉手扶贫、理事扶贫项目已在全国14个省、85个县实施,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70万元,扶助贫困户2.5万多个,帮带5万多个贫困户,扶贫资金入户率、反还率均达100%。
  中国妇基会积极与国际友好团体和热心人士合作,扩大对外宣传,拓展海外募资渠道。中国妇基会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交流培训服务机构,对妇女及下岗女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基会多次给甘肃、宁夏、青海、江西、四川等灾区、老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治捐款;与电视台联合举办文艺专场演出等,广泛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2000年,在陈慕华会长关于"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妇基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围绕"大地之爱"主题,中国妇基会圆满完成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母亲之歌》征集活动。2000年12月22日,由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基会成功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共募集善款1.16亿元,全部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
  截止2003年底,"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共投入专项资金1.1亿元,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的比例为1:1。修建的近9万眼水窖和1070处小型供水工程,遍布西部12个省、区、市及部分革命老区,工程优良率达到98%,使近90万各族百姓结束了四处找水的历史。为了向社会各界反馈项目实施成果,加强国际合作,2003年2月,中国妇基会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大地之爱·母亲水窖"表彰大会暨国际论坛,这次大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的过程中,中国妇基会始终把确保安全饮水作为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饮水质量,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率先尝试,与有关专业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了适合农村家庭使用的水窖净水器。首批试点的4100台家庭水窖净水器已发往内蒙、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市),预计能使近2万人受益。
  2002年初,在成功实施"母亲水窖"工程的基础上,配套推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为西部贫困地区母亲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提高妇女保健水平。2003年7月首批200辆"母亲健康快车"在天安门广场隆重发车至陕西、贵州两省。
  为了进一步凸现"大地之爱"这一公益品牌,2002年,中国妇基会与中央电视台、潇湘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与宁夏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撑起生命的蓝天》。此外,设立了"家长教育基金",策划并实施了"蓝天爱心计划","西部母亲健康援助计划"等项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中国妇基会还设立了"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儿童保健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 、"中国十大杰出母亲抚慰公安英烈基金"。等专项基金。目前,这些专项基金均在良好运作之中。
  中国妇基会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办公大楼。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均有专人配合中国妇基会开展工作。第四届理事会将继续深入打造"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品牌工程,使其更具生命力;扩大募资渠道,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爱心人士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实现基本金增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整体运作功能,努力把中国妇基会建设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基金会章程

  (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简称:中国妇基金
  英文缩写:CWDF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关心妇女身
  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进
  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妇女。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
  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
  (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
  (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
  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五) 基金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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