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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组织简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青基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中国青基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其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
  截止2007年,中国青基会筹集捐款逾40亿元人民币,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生)近320万名,建设希望小学14000多所,培训农村小学教师30000余名,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造林项目总规划面积100多万亩;援建希望医院5所;帮助1000余名艾滋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继续完成学业;直接参与古诗文诵读的青少年儿童逾500万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胡同甲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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