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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二十条 校基金会及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在校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单独建帐,按基金设立单位即校基金会、学院或部门分立帐户,由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基金设立单位每年用于管理费(基金设立单位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单位各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付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的财务规范为:对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对各基金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设计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须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基金会根据其设计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等,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各基金列支的管理费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基金会帐户上开支。对学校基建类项目基金,其款项由校基金会划转校计划财务处,由校计划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各学院(部门)大力启动社会捐赠(赞助)募集活动,对直接进入校基金会的各学院(部门)所设基金和由校基金会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的资金款项,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留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动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拨至学院(部门)指定的基金项目。超过存款利息的基金运作收益计提为学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校基金会运作资金的职能,提升捐赠(赞助)资金的增值效益,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不通过基金会而直接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的社会捐赠(赞助)款项按《重庆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管理:对于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学校提取10%的管理费用,再划拨至接受款项的各学院(部门)账户开支;对于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校基金会、学院(部门)募集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赞助)资金,由于政策限定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会名义接受其捐赠(赞助)的情况,应经校基金会认定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下设立基金,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该基金的使用应按其规定的受益对象范围和用途,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相应帐户上开支。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赞助)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除校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赞助)人或捐赠(赞助)单位并筹集学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赞助)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奖励(一般为筹资额的1%~3%,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报校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赞助)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设立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基金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校基金会审查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学院(部门)对有关捐赠(赞助)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庆(院庆)是学校和各学院(部门)开展社会捐资办学的契机,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积极组织基金募集活动,将对基金工作突出的学院(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赞助)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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