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基金会

中国韬奋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类别:政府机关
  中国韬奋基金会是由我国新闻出版界、文化教育界的老前辈胡愈之等倡议成立的。1 0 年来,基金会联合
  中国版协、全国记协设立的每两年评选一次的韬奋新闻奖和韬奋出版奖,成为我国新闻出版界的最高荣誉奖。
  自1 9 9 0 年至今,已评出韬奋出版奖获得者3 9 名,韬奋新闻奖获得者2 0 名。基金会还积极开展研究和继
  承韬奋文化遗产的活动,在纪念韬奋诞辰1 0 0 周年时出版了1 4 卷8 0 0 万字的《韬奋文集》。此外,这个会还编辑出版《韬奋研究论文集》,摄制电视专题片《韬奋在上海》,创办《交际与口才》杂志。
  韬奋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韬奋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光大韬奋热爱人民、真诚地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为人民创办新闻出版事业的优良传统,开展研究和继承韬奋思想文化遗产的活动,评选先进新闻出版人物奖项,编辑出版发行书报刊,扶植新闻出版院校优秀学生和部分专业,为繁荣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和造就新闻出版人才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捐赠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325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
  (二)接受捐赠
  (三)专项资助
  (四)业务培训
  (五)咨询服务
  (六)书报刊编辑出版发行
  (七)设立全国性韬奋新闻奖、韬奋出版奖励
  (八)韬奋思想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1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二)有担任本基金会理事的愿望和承担理事责任的能力;
  (三)在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二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产生基金负责人的选举权;
  (二)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做出决议的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罢免理事张、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个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由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离婚四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 章程的修改;
  ( 二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
共2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479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