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化基金会
基本信息
宗旨: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绿化基金;尊重捐赠者意愿满足其合理要求;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土绿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做出贡献。中国绿化基金会
业务范围: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绿化宣传、培训、咨询、考察等公益活动,组织公众参与绿化事业;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原始基金数额:捌佰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志宝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局长
基金会登记时间:2000年10月23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0012号
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林业局
缘起及沿革
中国绿化基金会(China Green Foundation)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3月1日《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为了满足国内外关心我国绿化事业,愿意提供捐赠的人士的意愿,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决定,由乌兰夫等国家领导人支持,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发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于1985年9月27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宣告成立。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理事会全体会议,分别于1990年6月13日、1995年6月8日、1999年6月22日在北京举行。乌兰夫、万里、李瑞环先后担任中国绿化基金会名誉主席,雍文涛、陈慕华、王丙乾先后担任主席。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于2005年6月3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担任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局长王志宝担任主席。
地位及作用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重要组织。在林业发展中发挥着筹集民间绿化资金主渠道的作用;在发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同时,在国际民间绿化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对外友好交往的纽带作用。2002年,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享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宗旨及任务
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绿化基金;满足捐赠者的意愿和合理要求;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基金的筹措及使用
(一)基金的主要来源:1.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2.政府资助;3.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4.其他合法收入。(二)基金的主要筹集方式:开展主题募捐活动、社会公众劝募、国际合作援助、申请政府资助等。
(三)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1.全民义务植树,公众生态绿化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及碳汇事业的宣传教育; 2.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3.荒漠化、沙化重点区生态治理;4.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5. 湿地保护与建设;6.希望工程、生态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7.各类纪念林、城市绿化和部门绿化等。[2]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绿化宣传、培训、咨询、考察等公益活动,组织公众参与绿化事业;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二)依法组织各种绿化公益募捐活动;
(三)开展社会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和生态建设;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绿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开展国际绿化公益事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25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绿化公益事业,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家林业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召集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