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10月26日,是我国唯-关注癌症防治的基金会,全国公益性公募组织,独立社会法人。我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奠基人、著名肿瘤放射治疗专家吴桓兴教授、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教授及卓越的肿瘤防治事业开拓者李冰教授曾先后任基金会的主席。
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与业务范围涵盖癌症防治的各个方面。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等活动;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支持癌症学术专著与科普读物的出版;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等。本会将成为开展各种癌症防治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癌症防治公益事业。基金会将更多地关注我国癌症的预防与控制,更多地关注高发地区癌症的防治,更多地关注因癌致贫者的救助。
基金会的工作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向全社会郑重承诺: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本会章程,珍惜社会的捐赠,管好、用好社会捐赠,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基金会设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会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基金会的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乐善好施人士与团体以各种方式与我们合作,共同开创我国癌症防治的新局面。
基金会的宣传口号是:
关爱生命 科学抗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同意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中国癌症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10月26日,是我国唯-关注癌症防治的基金会,全国公益性公募组织,独立社会法人。我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奠基人、著名肿瘤放射治疗专家吴桓兴教授、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教授及卓越的肿瘤防治事业开拓者李冰教授曾先后任基金会的主席。
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与业务范围涵盖癌症防治的各个方面。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等活动;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支持癌症学术专著与科普读物的出版;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等。本会将成为开展各种癌症防治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癌症防治公益事业。基金会将更多地关注我国癌症的预防与控制,更多地关注高发地区癌症的防治,更多地关注因癌致贫者的救助。
基金会的工作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向全社会郑重承诺: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本会章程,珍惜社会的捐赠,管好、用好社会捐赠,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基金会设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会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基金会的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乐善好施人士与团体以各种方式与我们合作,共同开创我国癌症防治的新局面。
基金会的宣传口号是:
关爱生命 科学抗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同意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