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公司要求美国高等法院明确版权内容的界限
2016年5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称它将聆讯两家拉拉队制服供应商之间的一个案子,以重新定义该国版权法的保障范围。2010年的时候,Star Athletica公司出版了其第一个啦啦队制服的目录,却遭起诉。Varsity Brands——世界上最大的啦啦队和舞蹈队制服制造商——指控Star Athletica的制服设计侵犯了Varsity受版权保护的设计。
这两家服装厂商之间的官司造成的影响已经超出了时尚领域。日前,三家3D打印公司——Formlabs、Matter and Form和Shapeways已经递交了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书(amicus brief),要求高等法院受理此案,以寻求明确区分受版权法保护的创造性设计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功能对象,因为这对于定义日益繁多的3D打印设计非常重要。
下面先简要介绍一下该案件:
Star认为,Varsity的版权要求是基于制服的功能元素的,因此不应该被允许。美国从来不允许将版权授予“有用的物品(useful articles)”,这一规定长期以来一直包括服装。因此,Star在地区法院中胜诉,但是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反过来判定Varsity胜诉。Star于是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递交给最高法院的上诉书中,Star称上诉法院的决定“加剧了司法机构的分歧,并否定了国会公认的剥夺对服装设计或制服进行版权保护的做法,尽管过去一个世纪以来服装设计业一直在为此进行游说。”
如果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不不被推翻的话,“那么工业设计师就可以向网球裙上的褶子、高尔夫衬衫上的按钮图案和橄榄球制服上的颜色条纹......主张版权了。”Star Athletica说。
巡回法院、美国版权办公室与学者创造了“至少九个不同的测试标准”以将版权内容与功用分开。“但是第六巡回法院拒绝了所有上述9种标准,自己创建了第10种。”Star Athletica的律师写道。
另外,Star Athletica还抱怨了Varsity攻击性的策略,称后者已经起诉或收购了其他几个竞争对手。“这一结果导致了制服价格的膨胀,损害了美国家庭的利益。”该上诉书中说。
艺术与功能
在两次法庭判决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很难将Varsity的设计与“一般啦啦队制服的功用性功能”切割开。如果制造一个同样形式的衣服,“却没有球队的颜色、条纹和人字形纹饰”的话,就不会被认为是啦啦队制服。
但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Varsity的条纹和人字形纹饰设计并没有功用性功能。“一个纯白的啦啦队上衣和白色短裙并不会影响啦啦队穿着它欢呼、跳、踢腿和翻跟头。”二审的法官写道:“没有任何条幅、V形、锯齿形或者色带的上衣和裙子仍然很容易被认定为啦啦队制服。”
3D打印公司的诉求
当然,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为什么Formlabs、Matter and Form和Shapeways这三家相当有知名度的3D打印公司要掺乎进来。在提交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书上,这三家公司要求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这一案件提供清晰的界限以从概念上区分什么是版权,什么不是。
该陈述书称,3D打印是一个革命性的技术,正在改变工业。但是有些对象有明确的版权,而有些没有,这中间有大量的灰色地带——标准尚不清楚。
比如那些“纯粹观赏性和功能性”的3D打印对象,比如雕塑和珠宝,很清楚都拥有版权;而那些“纯粹功能性的”设计,像一把扳手,也很清楚没有版权。但是有相当比例的3D打印对象是将功能性与艺术性结合在一起的。为此这些3D打印公司想明确一个标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编译自Ars Techn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