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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3d打印技术发展缓慢呢?

文章来源:中国3D打印设备网 作者:Frank.Feng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点击数: 字号:
标准物体的文件。但最可能的是,模仿现有的物体从而获得要生产的物体——使用扫描仪从多个角度记录三维尺寸并将数据转换成CAD文件。

  这正是侵权指控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如果被激光束扫描扫描的物品是属于某人的专有设计。除非这个物体属于公共领域,否则著作权法将适用。很多不知情的3D打印机用户无忧无虑地复制流行的商品,但却因为违反知识产权而变得措手不及。

  例如,今年早些时候,一位爱好者搞懂了如何打印著名的“潘洛斯三角”(Penrose triangle)并发布一段挑战其他人的视频介绍自己如何做到的。另一位3D模型制造者不仅想出如何做到并且还将自己解决方案的CAD文件上传至Thingiverse。但是最初的设计者就此根据《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向Thingiverse提出控告。

  该问题最终得以解决是因为,有人指出实际上是其他人发明了“潘洛斯三角”(20世纪30年代一位瑞典艺术家),并且这种视觉错觉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用的物体——因此并不适合于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只覆盖非功能性无形资产,例如艺术、音乐和文学)。这位设计师因而撤销该案并将著作权奉献给该社区。因而现在有五种版本的“潘洛斯三角”。

  正如任何颠覆性的技术——从印刷机到复印机到PC,3D打印也将令现存的制造商感到不满意,他们将3D打印视为传统经商模式的威胁。随着3D打印普及,既得利益者肯定会要求阻止成本较低的新晋者进入他们的市场。

  制造商可能更像唱片行业在自己的商业模式面对文件交换技术和MP3软件冲击时的表现。他们最有可能的救命稻草是选择著作权而不是专利法,因为他们的专利中很多都将过期。专利仅适用20年,而著作权适用到创作者死后70年。

  因此预期制造商将游说建立他们自己的DMCA,将著作权保护扩展至覆盖包括设计元素的功能对象。温伯格表示:“这将创造一种准专利体系,不需要新奇性或者有限的保护期。”

  唱片界在与文件交换者的著作权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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