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主要从事高校教学与管理工作,先后承担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理论与组织设计、运筹学、信息经济学等多门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多次获得讲课比赛奖和教学质量优秀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人力资源管理和石油企业管理,主持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等1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现为中国石油企业协会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指导委员会理事。
郭睦庚同志分管后勤、保卫、就业、国资,主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与保障中心,联系管理学部、经贸学部。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标代码为13246,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为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和要求,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七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院因以办学成本办学,凡填报我院的考生,务必与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我院按照规定时间与考生联系,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一律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由于学院受师资、设备等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只录取具有我院测试合格证且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阳光基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我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汪邦柱
汪邦柱 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学学会会员。1985年毕业于长江大学(原湖北农学院),先后在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曾获湖北省科 学技术进步奖两项,2003年1月任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副县长,2005年11月调入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工作,现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党委副书记。 汪邦柱同志分管学工、团委、图书馆,主管学生工作处(团委)、图书馆,联系基础课部。
招生信息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标代码为13246,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为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和要求,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七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院因以办学成本办学,凡填报我院的考生,务必与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我院按照规定时间与考生联系,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一律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由于学院受师资、设备等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只录取具有我院测试合格证且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阳光基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我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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