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逻辑和动态逻辑
思维活动中有一个概念是常常被人们提到的,它就是——逻辑。
那么,什么是逻辑呢?
“逻辑”,或称为“理则”。源自古典希腊语 λόγος (logos),最初的意思有词语、思想、概念、论点、推理之意。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将其意译为“名学”,音译为“逻辑”;日语则译为“论理学”。在现代汉语词典里,逻辑的涵义是思维的规律或客观的规律性,逻辑学被定义为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的科学。
从本质来看,逻辑更像是由“道理”构成的系统结构。所谓合乎逻辑就是指没有破坏“道理”的系统结构,不合乎逻辑就是破坏了“道理”的系统结构。为了更全面准确的把握“逻辑”的本质,下面我们来探讨几个重要的范畴。
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
如果我们把逻辑视为“道理”的系统结构,那么它就可以衍生出两大逻辑领域:一是客观自然所遵循的“道理”(客观逻辑);二是主观思维所遵循的“道理”(主观逻辑)。由于主观思维是建立在人的大脑物质基础之上的,而人既是自然环境中的一员,同时又是自然的进化产物,所以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是相交的两个圆,它们的“道理”有重叠部分,也有各自不同之处。
假如婴儿诞生后有两个脑袋,在我们看来是不合逻辑的事情,因为按照正常的基因系统被“制造”出来的人应当只有一个大脑,婴儿有两个大脑是不正常的,这破坏了客观自然对人的“道理”系统结构界定。
假如思维活动中有人告诉你“白马非马”,你会感觉这是不合逻辑的结论,因为按照正常的主观感知白马也是马的一种,说白马非马破坏了人们主观思维中对名称的“道理”系统结构界定。
通过上述两个假设我们可以看出,逻辑是一种“道理”法则的体现,人们认为有理或合理的事情、行为、过程、结论等就视为是逻辑的,否则就视为是非逻辑的。
那么,“道理”法则又是由谁来规定的呢?
过去人们把神、造物主、天之道来作为“道理”法则的制定者,现代的人们则不认为宇宙中存在着一个“道理”法则的制定者,而将“道理”法则视为自然规律、客观存在的体现。今天,人们习惯于将客观世界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律性视为客观逻辑法则,将主观思维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律性视为主观逻辑法则。从这个角度来看,人类对“道理”法则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即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或人类思维层次的提升将有更高级的客观逻辑或主观逻辑被发现和被创造出来。
比如,当科学基因技术制造出狮身人面、人头马身的怪物时,人类就需要创造更高级的逻辑法则去证明它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按照旧的客观逻辑规则来讲,在自然进化的道路上这些是不可能出现的物种,是不合逻辑的生命。在人类的初级阶段,主观逻辑需要遵循客观逻辑,而当人类成为可以“随心所欲”的造物主,像传说中的神一样为万物制定“道理”法则时,主观逻辑就开始有能力为大自然“制订”新的客观逻辑法则。
不过,从宏观来看完整的逻辑体系是由宇宙万事万物的“道理”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网络系统,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都受无数根线的制约,这些节点就是每个事物的本质,这些线就是界定和限制事物本质的“道理”法则。局部的“道理”法则虽然可以被人为改变或破坏的,但在更宏观的尺度上,人类仍然是受整个逻辑系统制约和限定的,任何妄图超越或挑战宏观逻辑系统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天之道”的惩罚,“人之理”抛弃,最终结果就是死亡或者失败。
推理逻辑与创新逻辑
在中古时期,逻辑的研究就已经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据已知的材料记载,公元前有关逻辑学的研究有三大流派,它们分别是:印度的因明学;中国的墨家与名家;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创建的形式逻辑。遗憾的是,前两大学派在历史的长河中渐渐湮没,唯有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被不断发扬光大,流传至今,成为现代逻辑学的基础。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以及它所创立的形式逻辑学。
亚里士多德被恩格斯誉为世界上“最博学的人”。他集中古代知识于一身,在他死后几百年中,没有一个人象他那样对知识有过系统考察和全面掌握。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他的思想曾经统治过全欧洲。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形式逻辑这一重要分支学科。他建立了第一个逻辑系统,即三段论理论。其论述形式逻辑的代表作有《形而上学》和《工具论》。逻辑思维是亚里士多德在众多领域建树卓越的支柱,这种思维方式自始至终贯穿于他的研究、统计和思考之中。
形式逻辑学被认为是研究演绎推理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对于词项和命题形式的逻辑性质的研究、思维结构的研究与必然推出的研究,它提供检验有效的推理和非有效推理的标准。它总结了人类思维的经验教训,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用一系列规则、方法帮助人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是人类认识发育到一定阶段后出现思维方法。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麦加拉-斯多阿学派逻辑揭示出命题联结词的一些重要性质,发现了若干与命题联结词有关的推理形式和规律,发展了演绎法。而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则认为归纳法是唯一科学的方法。中世纪的一些逻辑学家,发展和丰富了形式逻辑学。到了近代,培根和约翰•缪勒则进一步发展了归纳法。
今天,人们所见到的形式逻辑学主要是研究推理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整合包含了演绎法和归纳法两大思维工具。由于形式逻辑的研究核心是“推理思维”,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形式逻辑等同于推理逻辑。
关于形式逻辑学并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在这里之所以要详细介绍逻辑学的发展源头是想揭示逻辑学在创建之初存在的一个巨大缺陷。
从逻辑的归属上来看,推理是主观思维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推理逻辑属于主观逻辑的范畴,当然由于绝大多数的推理思维活动内容是客观自然,所以推理逻辑又需要在一定客观逻辑限定内“舞蹈”,这样推理思维活动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现代思维科学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创新也是主观思维的重要形式之一,而且创新也遵循一定的客观自然规律和主观思维规律的,那么创新思维活动是否存在着自己的创新逻辑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推理逻辑是否能包含创新逻辑。
在形式逻辑学中演绎法和归纳法的功效主要体现在在观察、分析、决策领域。
演绎法:大前提产生小结论。男人都是好色的,你是男人,所以你是好色的(必然率)
归纳法:小前提产生大结论。100只鹅是白色的,可能所有的鹅是白色的。(或然率)
从形式逻辑的作用来看,它对创新思维活动有理清思路的辅助作用,但不具备主体作用。它可以对创新思维的最终结果作修饰和整理,不过从整个创新思维过程而言,人们无法靠三段论推理出一个绝妙的创意,形式逻辑不会告诉人们电灯的灵感是如何突然在头脑中“蹦”出来的,它只能规范修饰这个创意使之更完善规范。
创新的逻辑是什么?——能够激发创意灵感的思维规则!
从这一点来看,形式逻辑显然不具备这一功能。所以,我们可以推断:以跳跃联想、发散思考为主要形式的创新思维与以因果联想、收敛思考为主要形式的推理思维遵循着两套截然不同的逻辑体系。
显然,逻辑学在诞生之初是带着巨大的残缺降临于世,以“推理思维”为研究主体的推理逻辑学本应有一个双胞胎弟弟,但却迟迟未降生,从这个角度来讲,形式逻辑学一直缺少自己的另一半。遗憾的是,两千多年过去了,我们却仍未看到以“创新思维”为研究主体的创新逻辑学诞生。传统的逻辑学家们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旧体系的细化与修饰上,却没有人想到低头关注一下逻辑学大厦的地基是否有问题。
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形式逻辑就像是古代的炼金术,而不是现代的化学学科。它虽然是源头,包含了许多真知灼见,但却不是终点,没有构成完整的逻辑学体系。纵观科学发展史,任何学科的进化都是靠不断的自我否定来获得新生,逻辑学也不例外。在这里,我想谈谈自己对创新逻辑学的一些构想,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有志之士对这个课题的兴趣和研究,共同来完善逻辑学的结构体系。
我个人认为完整的新逻辑学的结构体系就像是太极模式,它包含了阴阳两部分:
1)以推理思维/推理逻辑为代表的“阴”。
2)以创新思维/创新逻辑为代表的“阳”。
在新逻辑学体系中有两条基本规律——收敛律和发散律。
1)收敛律:归纳法和演绎法遵循的根本法则(适用观察/分析——以是非为评价体系)
2)发散律:多维法和跳跃法遵循的根本法则(适用设计/创新——以优劣为评价体系)
关于发散律的界定可以用三条规则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