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观3D电影引发纠纷 影院利用漏洞保护自己
近年来,现代化的影城纷纷现身津城,由于电影技术的发展,在观看电影时,使用一些特殊设备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影院经常以市场的强势地位,要求观众签署一些文件,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影院在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他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侵害了观众的合法权益,这都值得思考,特别是应引起影院经营者的思考。此类纠纷看起来虽然很小,但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昨天,本市允公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接受采访时说。分析此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任秀福认为,有很多环节值得探讨。
市民曹女士因为看场3D电影“看”出一堆麻烦。原来,她在观看3D电影后,被影院告知观影专用眼镜坏了,需要赔偿200元。曹女士不认可,官司打到法院,以调解告终。随着电影技术的发展,一些特殊的观影设备越来越多,因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此间,有哪些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厘清?市民在遇到这样的纠纷时如何讲“理”?
事件:观3D电影引发纠纷
今年6月,市民曹女士在本市某影院观看3D影片《闪电狗》,入场前应影院要求签署了一份“观影需知”,该需知上写明“观看3D影片需要使用专用眼镜,请观众确认眼镜完好。观众在使用过程中如损坏眼镜,镜片损坏赔偿700元,镜架损坏赔偿200元”。同时,影院收取观众押金100元。曹女士在领取眼镜后入场观看电影。在退场时,影院工作人员回收眼镜,提出镜架开裂,要求曹女士赔偿200元。
“我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是正常使用,不可能会损坏眼镜。”曹女士不同意赔偿。至此,一起纠纷发生,影院扣留曹女士押金100元,眼镜由派出所民警带走保管。
后来,曹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影院退还押金。影院也提起反诉,要求曹女士赔偿200元。经法院调解,曹女士补偿影院50元,纠纷解决。
质疑一“观影需知”是否为霸王条款?
“观影需知”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观众具有约束力?
任秀福表示,观众和影院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观影需知”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简单书面合同。这个“合同”是影院单方拟定的,观众并无修改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规定,如果这个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即为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在“观影需知”里,限定的赔偿数额有加重观众责任的嫌疑,可能会导致无效。另一个角度看,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对眼镜造成损坏,是否就必须按照“观影需知”里限定的数额赔偿,也是值得商榷的。
质疑二自然损耗责任是否被转嫁了?
观影设备出现损坏谁该承担责任?任秀福说:“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一些特殊的观影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化并自然损耗,而且必然在某个观众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本来观影设备的自然损耗是影院的经营成本,那么如果不分原因就简单地把这种损害强加给某个特定的观众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任秀福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损坏的原因,如果双方对损坏原因无法达成一致,通过鉴定的方式可能会得出损坏的原因分析。如果无法证明是观众对眼镜施加不当外力造成眼镜损坏,就应认定是自然损耗,不应当要求观众承担赔偿责任。
质疑三先买票后签需知观众可否拒绝?
“观影需知”何时签也是一个问题。任秀福认为,即使必须签署一份这样的需知,也应在售票时就向观众明示并经观众认可。因为观众购票时,双方服务合同就已经达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成立时明确。如果在售票时没有明示而是在入场时要求观众签署,则属于影院单方要求观众承担更多义务,观众有权拒绝签署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