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我的收藏|我的商城|帮助中心|返回首页
虚拟现实新闻>VR>行业用户>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校友总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英译名为“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为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华中科技大学,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
  (二)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发动校友广泛争取办学资源,进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四)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原华中理工大学、原同济医科大学、原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及原科技部管理学院)和前身认可的学习、任职或任教过的人员;
  (二)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友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校友总会办公室,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其职责为: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共5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252个字符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