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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访问学者,并在哥大国际关系学院东亚研究所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
  1992年晋升为副研究员,1997年晋升为研究员,1999年担任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2000年担任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1999年2月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科研处长、党委委员,2001年1月调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04年9月调回法学研究所任副所长,现任法学研究所所长。
  社会兼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宣部、司法部中高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中央国家机关讲师团、北京市讲师团、上海市法制讲师团等成员,建设部立法顾问,北京市依法治市顾问,司法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等。
  学术历程
  1984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攻读硕士学位以来,开始了法理学、立法学、比较立法学、人权理论、法治理论、宪政民主理论等领域的学术研究。其间,有关于法理学基本范畴的问题,如《关于法的本质的思考》、《试论对我国法律系统的系统分析与运筹》、《立法价值及其选择》等;有属于立法学方面的重要问题,如《立法助理制──强化立法专门化的保障》、《质询制度比较研究》、《论法律废止》、《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修正案比较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关于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21世纪中国立法发展趋势》等;也有属于人权与法治理论方面的问题,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论人权与公民权》、《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人权概念的外延》、《论合法行为》、《论适用法律的法律行为》、《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实施依法治国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还有属于宪政民主方面的问题,如《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中国宪法与人权保障》、《立法权与立法民主化》、《由革命中的领导到宪政中的执政》、《宪政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等。
  1984~1987年,主要从事法理学基本问题中的法的本质、法律行为等问题研究;1987~1991年,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比较立法学等问题的研究;1992~1995年,主要从事人权理论研究;1996年至今,主要从事立法、法治、人权和宪政民主问题研究。
  先后参与完成的重要项目有:国家"七五"项目《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项目《依法行政研究》(1990~1993)、国家"八五"项目《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国际人权两公约研究》、《立法法研究》、《宪政与法治研究》、《宪法比较研究》、《民主问题研究》、《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防止酷刑研究》等。
  1985年发表第一篇论文《应当统一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第一部专著是1991年出版的《立法机关比较研究》,同年还出版了合著《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1992年出版了合著《比较立法制度》、《当代人权》,主编出版了工具书《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1993年出版了独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合著《依法行政论》,1996年主编出版《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主编出版《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人权研究》(内部出版,第二辑),1998年合著出版《立法法研究》、《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宪法比较研究》、出版合译著作《权利的时代》,1999年主编出版《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人权与司法》、《人权与宪政》,2000年主编出版《人权与21世纪》,2001年主编出版《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2003年出版独著《走向宪政的立法》,2004年出版合著《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主编出版《法治与21世纪》。20年来,共出版论著、译著等近30部,发表论文90余篇,内部研究报告60余篇。
  获奖成果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1994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一届优秀成果奖;《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1997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成果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关于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研究报告》,2000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优秀成果奖;研究报告《切实做好对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重视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1997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论文《立法价值及其选择》1996年获得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优秀论文奖;专著《比较立法制度》1996年获得法学研究所优秀成果奖。
  主要学术观点
  关于中国法理学的看法。中国法理学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从演绎的角度看,它的理论前提较难系统地、逻辑地、科学地推导出法理学一整套价值、范畴、规范;从归纳的角度看,它又不能通过部门法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从中概括出法理学生长所需要的东西,并用来指导部门法学,因此部门法理学、法哲学的出现势所必然。形象地讲,中国的法理学处在一个"上不沾天,下不着地"的尴尬境地。改变这种局面的主要出路,在于寻找中国法理学的根,或者叫做"原生点"。在这个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之前,中国是很难产生世界级法理学大师的。
  关于立法学。立法学至少应当包括立法原理、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监督和解释、立法行为等部分。目前我国的立法学研究,最欠缺的是立法原理、立法行为研究。过去10多年中,在立法研究方面做得领先一些的是:立法主体中的立法机关、立法助理制度研究,立法体制中的立法权限划分研究,立法程序中的会期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法律修改、立法民主化等的研究,以及立法价值、立法发展、立法与全球化等的研究。
  关于人权和法治。1991年即撰写内部报告,建议中国应当使用人权概念,高举人权旗帜,加强人权保护。此后,对人权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人权与文化、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人权与宪法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在法治方面,认为依法治国主要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如何用不同的方式说服领导人和群众,接受法治,实施法治。中国社会接受法治是一种功利性的、趋利避害的选择,而不是理性思维结果,因此主要应用功利的方法去推进依法治国,解决如何实施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问题。法制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部条件,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通过立法改革、行政执法改革、司法改革、强化监督、更新法律观念等,完成中国法制改革;领导重视、群众参与和政治体制改革学习,同时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使之与中华文明结合、交汇起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外部条件。内部研究报告《建议采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对将"法制"改为"法治"起了些许作用。
  关于宪政民主。法理学对现实的回应以及与现实的结合,必然导致包括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法等在内的宪政问题,这些范畴都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研究法理学问题,应当与这些相关范畴结合起来,法理学才能底蕴,有深度和广度。研究民主问题,应当把民主的本质与民主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看待,把民主建设与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结合起来,与宪政结合起来,用宪政理念、架构和运行机制来整合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系列要素。
  代表论文
  《关于法的本质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年第3期;
  《立法修正案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合著),《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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