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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学、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的通知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任务是:(一)组织高水平的专家对申请建站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建站单位和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名额;(二)审议和批准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人选、资助金额;(三)对各站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和督促检查;(四)其他管理协调工作。
  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教育部二人、中国科学院二人、国家科委一人、有关工业部一人,地方科委一人),主任由国家科委选派适当人选担任。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组,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审议、咨询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联系和处理重大事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
  七、国务院已批准由国家拨二千万元人民币(含百分之十的外汇)专款,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请财政部即行安排,将此专款一次性拨给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管理使用。经研究,拟以其中的一千万元(含百分之二十的外汇)用来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存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一千万元用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公寓的补助费用,在若干城市建造一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用公寓。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提出的建站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土地、投资和建房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纳入基建计划。建站单位要按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专用公寓将长期周转使用,采用高房租、高补贴办法,防止非博士后人员占用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后不及时迁出。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一个流动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去。在不同流动站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不再继续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竞争到固定职位,也可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根据需要,结合本人志愿安排工作。
  九、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一切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对待,并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工资,按照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奖金、公费医疗等福利待遇,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并明确职务后,再发给相应的职务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所需科研经费加上生活费用每年至少需要八千元。鉴于目前博士后人数尚少,可暂从博士后专款中支付。随着博士后人数的增加,专款不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另拨。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如属国家正式职工,则由建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照原工资标准发出工资。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常住户口应准予落在建站单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则落暂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接受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常住户口。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在试办期间,为简化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可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办理落户事宜。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随其一起流动的配偶、子女所需定量供应的商品,由当地商业部门按常住户口的同类人员标准予以解决。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
  十一、关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具体方案和博士后科学基金实施细则,将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员会另行制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和地区贯彻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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